盐城质监局关于配合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8 信息来源:盐城质监局

各县(市、区)质监局,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办事处,特检盐城分院:

为了更好地配合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根据国家、省、市近期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相关通知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视餐饮场所气瓶安全。餐饮场所是人员密集场所,近年来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频发,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气瓶安全是保障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的重要方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全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无条码标识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要及时确认查验,协助相关部门将存在上述问题的气瓶移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处理。

二、强化问题气瓶追踪检查。对在餐饮场所发现的存在充装问题的气瓶和相关部门反馈的充装单位违法行为,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立案处理。要督促检验单位全力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配合工作,对相关部门移送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标准的规定处理。

三、打击气瓶充装违法行为。各单位要把消除报废气瓶翻新使用的隐患,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大翻新液化气钢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单位要立即组织所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不充装翻新气瓶。各单位要结合专项整治,对餐饮场所和充装、检验站内的气瓶进行查验,凡属翻新气瓶都应予没收,强制报废,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四、做好充装检验现场监察。加强对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的管控力度,落实充装、检验单位气瓶安全责任,严格规范充装和检验行为。凡是发现充装的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无充装记录、超期未检、无条形码、标记不符合规定和超期未报废的,按照质检总局通知文件中三个“一律”的要求从严处理。各单位要运用气瓶安全信息化系统,分析气瓶充装和检验存在的隐患,对存在超期未检气瓶的充装、检验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存在的隐患。各单位要对省局下发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治情况通报》(2013.02)中的瓶检验情况进行分析调查,并在4月12日前向市局报告原因分析和措施处理情况。

五、规范气瓶安全条码管理。国家质检总局通知文件相关工作要求中,提出了运用信息化科技手段实施气瓶动态管理和自动联锁管理的要求。有使用“兰洋”充装秤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5月31日前必须按照地方强制标准要求全部完成升级改造。对发现破坏充装联锁装置和虚假扫描冒充充装记录的,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局建议撤销其充装许可资格。

六、加强组织领导督查考核。市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为杨樾,领导小组成员为严开诚、赵君、姜启东、孙汉林、王立军、赵超、魏益鹏、皋骞、薛国洪、陆仁和、袁俊广、蔡金尧、金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工作部署和督查考核,并参与现场检查。市局每月将发布通报,对条码瓶登记、充装记录和检验情况进行通报。各单位要根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整体安排,结合年初《2013年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方案付诸实施,确保实现气瓶条码安装登记率、检验率、报废率和充装记录电子化存档率等指标,每月2日前上报市局《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气瓶相关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气瓶相关工作情况汇总表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抄送:省局特设局、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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