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启东市吕四港镇吕滨村陈彩琴等13户遇难者家属各自领到17年前工亡赔偿款10万元,并向响水县法援中心赠送锦旗深表感谢。
2013年7月15日,后改嫁到响水县的陈彩琴(启东市吕四港镇吕滨村13户遇难者家属之一),来到响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17年前其丈夫遇难赔偿一事,接待人员听了简单诉说后,感到案情重大且又复杂,经中心研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迅速指派运河法律服务所张高龙同志承办此案。
张高龙同志接受陈彩琴等13户遇难者家属委托后,迅速于7月21日前往南通启东市吕四港镇吕滨村与陈彩琴等13户遇难者家属见面,深入了解情况,听取他们对当时其家属在遇难后处理工作和赔偿事宜进行了陈述,并收集了当时处理善后事宜的相关材料、文件、证据以及他们的合理诉求和法律依据。经调查了解得知,1996年2月2日,气候恶劣,不适于渔船外出捕鱼,同时,3126#渔船有漏水现象,该渔船的船民不敢下海,但吕滨村村委会的有关领导的判断失误,强行要求3126#渔船出海捕鱼,未曾料到,结果造成了该船遇难,船上的13位渔民无一生还,给13位渔民家庭带来了无可估量的损失。船难发生后,当时的吕滨村和镇政府进行了善后处理。将13位遇难者分成六等予以赔偿:船长52000元、大付39000元、机司39000元、网师33800元、会计29900元,其他小份头为26000元。村里当时对赔偿事宜与死者亲属签订了协议,因为当时死者家属都哭得死去活来,无心过问赔偿事宜,全部是死者亲属签字领取赔偿款的,死者家属对事故处理事宜及整个过程全然不知。2012年8月份,陈彩琴等13户发现13户人家只有两户持有协议,而且协议的内容与当时处理的结果不一样,对此陈彩琴等13人找村里反映情况,要求作合理解释,为什么当时赔偿没有依照法律处理,从此并不断向县、市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没有得到处理和答复。
当承办人找到吕滨村支部和村委会,向他们了解在1996年2月2日陈彩琴等13户家属在村集体安排乘3126#渔船出海捕鱼不幸全部遇难后,村里当时是以什么方式、依据、标准处理的陈彩琴等13户工亡抚恤金,并说明现在该13户的诉求情况时,现任村领导竞托词1996年2月发生海难事故不是他负责处理的为由推托此事。
2013年8月19日,承办人再次去启东市吕四港镇吕滨村部要求村里对被代理人的合理诉求作出解答。现任村书记解答当时处理事故的依据是按启东市水产局、吕四港镇政府的9号文件和43号文件,于1996年2月3日制作的《吕滨村3126#遇难渔民处理办法计算表》,
听了现任村书记的解释后,承办人立即回来查阅资料,对1996年2月份发生事故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查阅了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部发(1993)244号,1993年8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及符合《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应予受理以及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1997)第37号具体处理道路交通费用标准等,对处理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善后处理事宜是否签订赔偿协议、协议是否由死者家属本人所签、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同命是否同价、赔偿标准向前推算五年的法律依据等等问题进行质疑。该村对代理人所提出的上述质疑和法律依据,作出答复是只有打官司。
针对此事,承办人先后又去了四趟启东市,与村里、镇里领导进行交涉,与他们据理力争,镇政府聘请了当地的法律顾问参加处理。他们认为,承办人反映的情况虽是事实,但是人员较多,赔偿数额之大,加之村里这类事情还有好几起,如果代理人的诉求解决了,那么还有几起会接踵而来,实在没有办法,如果调解,也只能象征性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承办人便吃住在吕四港,坐定承办此事,不解决问题不罢休。最后镇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出面协调,村里也作出让步,鉴于该案涉及人数较多,数额巨大,年限较长,诉讼难度大,死者家属又欲上访,花去人力精力较大,最后同意由村对每户再补偿抚恤金10万元了结此事,并由13户遇难者家属与村签订了调解协议。
一起拖了近17年之久的工亡赔偿纠纷案,终于通过法律援助得到有效地调解,遇难者家属得到了满意的赔偿,预防了群体性上访和聚众闹事的发生,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有力的维护社会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