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行全民普惠殡葬服务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2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免除市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盐城市区户籍(含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下同)的城乡居民;
(二)盐城市区范围内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盐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盐城市区户籍的学生;
(四)驻盐部队现役军人;
(五)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具;
(二)普通设备遗体火化费(含遗体消毒费)480元/具;
(三)一个价值300元的骨灰盒。
上述免费项目均指在市殡仪馆内发生的殡葬服务项目。免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1080元为最高免费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承担;低于免除项目最高限额的,则按实际发生额免除,不补差额。
为鼓励文明办丧,凡在市殡仪馆办理丧事的市区居民,免收3天以内守灵厅租金,免收普通告别厅使用费。
(四)盐都区免费项目及标准按盐都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三、经费承担
(一)亭湖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和亭湖区财政按5:5比例分摊;盐都区、市开发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2:8比例分摊;城南新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城南新区财政承担(如城南新区财政与市本级财政分成比例有新的规定则按比例分摊)。
(二)市区范围内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在盐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盐城市区户籍的学生、驻盐部队现役军人、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的遗体处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四、经费结算方法
(一)市殡仪馆负责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区域内遗体火化工作。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提供服务的市殡仪馆垫付,按双月结算。市殡仪馆要按逝者户籍所在区分别编列结算清册,报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统一结算,并于次月10日前将垫付资金划入市殡仪馆账户。
(二)盐都区殡仪馆负责盐都区区域内遗体火化工作,盐都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市标准的20%)每半年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与盐都区财政结算。
(三)市殡仪馆年火化量根据预测分析可能超出环保部门规定的年火化量限额时,由市殡仪馆与周边殡仪馆协调分流,费用由市殡仪馆与分流的殡仪馆结算。
(四)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户籍居民在外地(指盐城市域以外)死亡并在外地火化的人员,由经办人携带异地殡仪馆火化证明和相关票据,按规定的免费项目和标准到市殡仪馆据实核报,最高额不得超过1080元/具;盐都区户籍居民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火化的人员,由经办人携带异地殡仪馆火化证明和相关票据到盐都区殡仪馆按规定核报。
五、强化惠民殡葬监督管理
(一)市殡仪馆、盐都区殡仪馆要建立居民基本殡葬服务档案及信息录入系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行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做好城乡居民的宣传工作,认真核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免除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殡葬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公共卫生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政策宣传,对殡葬车辆营运区域划分提出指导意见,成立殡葬车辆服务行业协会,做好殡葬车辆营运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殡葬车辆年检工作,对手续不全的营运车辆予以暂扣,待手续完备后方可准予营运,严禁报废车辆从事营运;交通部门负责殡葬车辆检查和营运证件发放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殡葬车辆遗体接运收费标准,查处殡仪服务乱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