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0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是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年度例行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举措。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江苏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民发〔2014〕1号)和《关于2013年度全省城乡低保工作考核检查情况的通报》(苏民助〔2014〕11号、苏财社〔2014〕105号)要求,城乡低保按照确保城乡低保标准高于上年度省辖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农村保障标准达到300元/月以上的规定确定标准,考虑到“十二五”末逐步缩小城乡低保差距的要求和我市目前城乡低保标准相差较大的现实,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后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3〕2号)要求,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县(市、区)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和50%确定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后报市政府备案。新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根据2010年市建立的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从7月1日起,各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的幅度,确定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后报市政府备案。

四、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发〔2011〕102号)规定,从7月1日起,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大市区从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900元,东台市和大丰市从每人每月910元和889元提高到950元,响水县、滨海县、建湖县、射阳县和阜宁县从每人每月720元和730元提高到85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盐城市儿童福利院和东台市社会福利院从每人每月1500元和1600元提高到1650元/月。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尽快把提标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努力提升我市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孤儿生活保障水平。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8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政府。

盐城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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