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7日下午,东台市新曹农场农民储某,因生活上的琐事与邻居钱某某发生争吵和揪打,在揪打过程中,储某用木质板凳连续击打钱某头部10余下,致钱某死亡。公案机关立案侦查,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亲属看到所在村的法律援助宣传标语后,来到了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主任接待了他们,耐心地询问了事件的经过,以及储某日常生活习性和与人交往、处事的方式。
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中心主任亲自承办此案。承办人员多次到储某所在地进行了调查走访,走访了邻居、分场负责人。得知储某在以往日常生活中,精神有些异常,与邻里交往较少,且情绪易波动,与家人时有争执,并有异常行为。且了解到曾经在精神病院治疗过,并到相关医院进行了调查取证。储某家人提供了储某持有精神残疾2级证书。经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储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希望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公安机关经研究分析,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遂委托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储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储某的病情及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援助律师针对本案的特殊性,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了对储某免于刑事处罚并实施强制治疗的意见,并建议公安机关机关立即将储某送至精神病医院治疗。公安机关根据鉴定结果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建议,作出了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机关经审查认为储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援助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查阅并复制了案卷相关材料,到三院(精神病院)与主治医师和主管院长了解其目前的病情、治疗效果以及康复可能等情况,并了解其家庭的监护能力。承办律师认真阅读、研究了盐城四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并对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进行了核查,经充分调查,储某一直与65岁的母亲一起居住,其母没有能力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他姐、弟均成家另过,也没有能力和愿望对其实施有效的监护。从维护储某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将更有利于修复他的身心健康,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为储某符合强制医疗的三个法定条件:
一是储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储某在5月7号下午与其邻居钱某某发生争吵和揪打,造成钱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是储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1992年起储某就患有精神病,先后两次住院治疗(1994年5月市三院诊断为情感性精神病,2005年10月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持有精神残疾2级证书。其患有精神病是不争的事实。经盐城四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并建议强制治疗;
三是储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储某经鉴定认为其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社会危害性大,出庭证人及相关证人证言也证明了这一点,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为了能够对储某这样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妥善治疗和安置,体现社会的人性关怀和政府责任,承办律师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储某的诊断结论、病情评估,以及受援助人患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提出了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代理意见。
2013年8月28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东台市政法委组织的人大代表9人、政协委员9人,律师代表3人、公安局承办人员参加了旁听。根据法庭庭审调查,承办律师从维护储某的合法权益出发,阐明了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将更有利于受援人的康复,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庭审后政法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评议,对承办律师围绕强制医疗条件进行辩论并提出代理意见,而不是从普通刑事案件是否犯罪以及罪重罪轻进行辩护,得到了评议人员的肯定。
最终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9月13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储某进行强制医疗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