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建设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盐城市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建设经费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8日
盐城市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建设经费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为新建的养老机构新增的床位;改扩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和扩大规模的养老机构新增的床位。已经执业的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按新建机构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在盐城市区范围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社会力量出资比例50%以上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补助。
第三章 补助要件
第四条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证》;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四)取得《卫生许可证》;
(五)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六)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七)有适合老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八)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九)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十)养老机构必须达到5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
(十一)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2013年6月1日以前建成投入运营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养老机构,本条第一款、第三款可暂不作要求,但需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善到位。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被补助的养老机构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按新建和改扩建两种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类型及标准如下: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3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1500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盐城市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一,简称《申请表》,下同)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到第五款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需填写《盐城市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样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
(四)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到第十款需填写《盐城市区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样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
(五)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款所需材料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新建养老机构还需提交新建房屋所涉及土地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新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
改扩建养老机构还需提交改扩建以前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改扩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房屋属租赁的,需提交租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六章 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各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每年4月底前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前,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资助的养老福利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各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第十条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核对汇总送市财政局。每年8月底按照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于9月底前连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至养老机构。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各区财政按比例承担的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并在每年上报补助资金材料时,将上一年度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文件附后,市民政局、财政局将根据各区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如未配套到位,将扣减相应的市级补助资金。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
(二)设施设备的购置;
(三)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养老机构行政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助金挪用、侵占和转移。
第十四条 被补助养老机构必须书面承诺从接受资助起五年内不得改变机构的养老性质,不得开展与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床位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对床位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补助资格,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由各区负责追缴。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由各区负责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终止其享受补助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盐城市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费补助申请表
申办人(单位)基本情况 |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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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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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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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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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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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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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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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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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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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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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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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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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基本情况 |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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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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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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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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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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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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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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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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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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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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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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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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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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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民非)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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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证号 |
卫生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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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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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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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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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员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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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概 况 | ||||||||||||||||||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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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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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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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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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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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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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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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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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床位核算) | ||||||||||||||||||
单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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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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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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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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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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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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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床位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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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床位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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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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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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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
大写: | |||||||||||||
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审 核 意 见 | ||||||||||||||||||
区民政 部门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 部门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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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 审批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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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盐城市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房间号 |
房间面积 |
床位数 |
床位平均面积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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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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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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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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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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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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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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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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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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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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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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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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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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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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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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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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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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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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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实地查看,以上数据真实有效。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1、单人间面积大于8m2,双人间大于12 m2,三人间大于16 m2,
合居型居室平均床位面积大于4 m2为有效资助床位;
2、表格不够请自行延续;
3、本表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附件三:
盐城市区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勘察项目与数据 | |||
数据 项目 |
地 址 |
面 积 |
主要设施 |
活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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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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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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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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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道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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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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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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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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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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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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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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