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养老机构运营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盐城市区养老机构运营经费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8日
盐城市区养老机构运营经费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床位50张以上,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社会力量出资比例50%以上的养老机构以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均可申请运营补助。
第三章 补助要件
第三条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五)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六)机构取得《卫生许可证》,员工取得《健康证》;
(七)有持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专职、兼职、财务代理均可);
(八)年度检查合格;
(九)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十)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十一)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二)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2013年6月1日以前建成投入运营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养老机构,本条第一款、第五款可暂不作要求,但需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善到位。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收住年满60周岁、非政府供养、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按照自理、半护理、全护理30元、40元、50元的标准补助给养老机构,其中10%用于补助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盐城市区养老机构运营经费补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一,简称《申请表》,下同)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第十款需填写《盐城市区养老机构自查报告》(样表见附件二)。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成立于两次年度检查之间的福利机构申请两次年检之间的运营补助不需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三)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六章 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各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每年4月底前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七条 每年6月底前,市民政局组织人员对申请资助的养老福利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各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第八条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核对汇总送市财政局。每年8月底按照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于9月底前连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至养老机构。
第九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各区财政按比例承担的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并在每年上报补助资金材料时,将上一年度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文件附后,市民政局、财政局将根据各区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如未配套到位,将扣减相应的市级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
(一)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
(二)其他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一条 受补助的养老机构不得将补助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运营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对运营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的补助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缓拨、停拨补助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各区追缴已拨补助资金。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盐城市区养老机构运营经费补助申请表
(所属时间: 年 季度)
基 本 情 况 |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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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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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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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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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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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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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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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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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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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民非)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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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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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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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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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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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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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员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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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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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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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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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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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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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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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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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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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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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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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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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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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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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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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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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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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 ||||||||||||||
所属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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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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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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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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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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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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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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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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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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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元/人·月 |
合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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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大写: | |||||||||
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 部门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 部门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 审批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二: 盐城市区养老机构自查报告
基 本 情 况 |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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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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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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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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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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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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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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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民非)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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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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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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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情 况 | ||||||||||||||||||||||||
自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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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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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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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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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内 容 |
1、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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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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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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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按照协议提供服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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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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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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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侵害老人合法权益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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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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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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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人对机构的综合评价 |
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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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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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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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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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在 问 题 |
1、 | |||||||||||||||||||||||
2、 | ||||||||||||||||||||||||
3、 | ||||||||||||||||||||||||
4、 | ||||||||||||||||||||||||
自查结论 |
非常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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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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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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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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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签名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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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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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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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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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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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数据资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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