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14〕21号、苏财社〔2014〕201号)文件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盐财社〔1997〕31号、盐民财〔1997〕28号)精神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农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统计数据,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二、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000元。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凡战争年代立功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年的立功荣誉金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等功360元、二等功480元、一等功及以上的600元(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等级奖励发放),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执行国家标准,每人每年4320元。

四、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为每人每年3240元。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年180元。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六、调整后的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见附表。对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优抚对象身份的,按就高标准享受。原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按国家标准享受。

七、执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

附:1、《盐城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表》;

2、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苏民优〔2014〕21号、苏财社〔2013〕 201号文件。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5年 2月 9日

抄  送:省民政厅、财政厅。

 

标准表2014.10(方案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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