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深夜遭劫受重伤
2011年8月,于某与汽车出租公司苏JB0656出租车的承包人杨某签订《聘用驾驶员协议》,协议约定于某负责该车辆的驾驶工作并接受出租车公司日常管理,月工资为1200元,于某在向出租车公司缴纳1000元押金后成为一名“的哥”。2011年8月29日22:40分,于某驾驶出租车在盐城市解放南路和青年路交界处被张某拦乘,驶至盐城职教园阜宁高等师范学校西侧西环路路段停车。时至深夜,该地段地处偏僻,过往行人稀少,乘客非但不给车费还向于某索要钱财。于某遂与乘客张某争执起来并欲报警求救,此时张某突然掏出匕首暴力殴打于某,致使他右侧髌骨、肋骨骨折,全身多处遭受刀伤,被人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过63天的治疗,花去近4万元医疗费后出院,但肢体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不再适合从事驾驶职业了,全家人仅靠妻子挣钱糊口。于某突遭此故,长时间不能劳动,上有70多岁的父母,下有上学的儿子,家中经济十分困难。于某及其家人多次找到承包人杨某和出租车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处理此事,但对方却相互推诿,以种种理由搪塞,连医药费也不肯支付。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相关情况后,当即决定为于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并建议“的哥”于某向出租车公司提出工伤赔偿。但出租车公司负责人辩称:早于2008年8月,出租车公司就与自然人杨某签订了《出租汽车劳动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公司将该辆出租车提供给杨某在承包期内使用,杨某具有经营权,承包期为五年,杨某在承包期内与于某签订的劳动协议只能说明于某与杨某存在雇佣关系,与出租车公司无关,且平行商业承包关系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因此拒绝同意认定于某为工伤。
案件至此一度陷入了僵局,为了找准案件突破口,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召集律师进行集体会办、详细梳理案情过程,认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应是办理此案的关键点。根据研究的意见,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于某与出租车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于某和杨某签订的聘用协议得到出租车公司的认可,从出租车公司发给于某的各种手机信息中可以说明,于某一直接受出租车公司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参加公司的安全培训,出租车公司是于某所驾出租车的车主和营运主体,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第二,于某应该属于工伤。他通过驾驶该营运车辆载客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的构成要件。
在律师的帮助下,于某向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工伤认定。2012年4月20日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都人社工认字[2012]第10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于某为工伤。2012年5月,出租车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盐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某为该案第三人。经过激烈交锋,承办律师一一反驳了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观点。2012年8月,盐都区法院完全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判决,驳回了出租车公司撤销于某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2013年10月11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于某被定为九级伤残。
劳动仲裁终获赔偿
在工伤认定结论和伤残鉴定结论作出后,承办律师继续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为劳动仲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通过调查发现,事发后该出租车公司曾向市客运站出具过书面证明,用以办理于某服务资格证的注销手续,该证明中清楚写明于某是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进一步证实了于某与出租车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承办律师还先后多次到公安部门详细调查了于某受伤的全过程,赴工商部门查阅并复制出租车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它档案材料,市第一人民医院调取相关住院记录,复印医疗费用清单等,为于某计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数额。
律师再次主动联系出租车公司,希望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方拒绝配合。2013年12月26日,受援人于某以出租车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对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在出示相关证据后,当庭陈述了代理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或职业病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赔偿待遇,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2014年1月,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出租车公司一次性支付于某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鉴定费计104355.53元。该案在承办律师的无私付出和不懈努力下,终于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采用隐蔽的雇佣方式,故意使劳动关系复杂化。在这种复杂化的背后,牺牲的往往是劳动者的利益,当他们的利益受损,很难在纷繁复杂的关系中理出头绪,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出租车行业为例,许多出租车公司采用租赁或者合作的方式经营,一旦出事公司常以此为由逃避对劳动者应承担的责任,“的哥”出事后被迫自行担责已经成了行业惯例。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的哥”是在载客过程中受伤,如果仅仅从承包合同的角度,将其视为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显然是不合理的。承办律师从理清劳动关系入手,多方搜集有力证据,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出租车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最终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