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教育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机制,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办发〔2006〕21号)和《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评议坚持民主、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凡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的政府和部门必须实行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并列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评议的形式,一是通过行风评议和“政风热线”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二是以问卷调查形式组织专项评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实行分工负责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公开的民主评议工作,负责校务公开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的内容:
(一)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情况;
(三)政(事)务信息公开真实、全面、及时,以及公开形式多样、方便群众情况;
(四)办理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意见、投诉情况。
第七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作出民主评议决定,并进行公告;
(二)聘请民主评议员,一般不超过15人;
(三)组织评议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相关工作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民主评议测评表;
(五)公开评议结果。
第八条 对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满意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部门、单位,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对搞形式、走过场,搞假虚评议、欺上瞒下的,坚决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盐城市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