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盐城名牌产品认定和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定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0 信息来源:盐城质监局


关于印发《关于在盐城名牌产品认定和工业企业

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定中使用信用信息

和信用产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局,开发区、城南新区办事处,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在盐城名牌产品认定和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定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有关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盐城名牌产品认定和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定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在盐城名牌产品认定和工业企业

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定中使用信用信息

和信用产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办发[2014]33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工作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70号)精神,根据盐城质监系统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盐城名牌产品认定和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定中,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要关要求查询有关企业信用状况,重要项目或重点环节应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并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二条    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为“诚信盐城”网。

第三条  信用报告,是指有关企业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委托由市以上具有信用管理职能的机构备案或认可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四条  对拥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企业,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第五条  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应当按照其失信程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撤销荣誉称号;

(三)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评优评先。

第七条  建立健全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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