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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保障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透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纯属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按照《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盐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盐城”政府网站、“盐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局关设立的信息公开点查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本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中国盐城”政府网站(http://www.yancheng.gov.cn/)、“盐城公安”门户网站(http:www.oho.yck.js)、以及公安有关窗口单位公开。 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本人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说明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如下几种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申请的,也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盐城公安”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按照网站上的有关提示完成申请手续。 第十条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应当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本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督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