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8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安监局(办):

根据《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刻吸取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将动火作业管理作为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有效防范动火作业环节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要求

加强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制度,严格动火作业许可票证管理,执行动火作业“一点一证”制度,强化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企业因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大幅下降。

三、工作措施

(一) 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要求,结合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实际情况,组织修订和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动火作业的风险管控,严格动火作业许可票证管理,并签发正式文件。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大、中型企业的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等应以分厂、车间等为单位列出;明确涉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标准要求;明确动火作业许可票证审批部门和责任人。

企业要加强动火作业器具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实行使用、领取登记制度,凡是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或动火作业票证失效的,一律不得借领动火作业器具。

(二)加大动火作业人员技能培训力度。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涉及的相关人员(含审批、风险分析、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及承包商)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考核,存入档案。每次作业前都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三)实行动火作业提级审批。企业凡是涉及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

(四)加强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强化动火风险分析、依规检测检验、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装备和救援器材,涉及物料清除、隔绝、吹扫、置换、检测、通风等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要求做到位,确保动火具备条件。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准备情况,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在作业过程中,如有异常或者紧急情况的,特殊作业人员要立即停止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安全验收,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结束。

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要求“一票一录像”,动火作业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五)强化经营(储存)企业的动火管理。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对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必须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

(六)加强动火作业队伍建设。企业应当配备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特种作业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器材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稳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聘请第三方实施动火作业及动火监管。

(七)落实动火作业报备制度。企业在动火作业前,要向园区(乡镇)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附有《作业证》(复制件)。

(八)推动动火作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从事动火作业服务的,企业负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的资质和执行相应动火作业管理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与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遵守聘请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协议规定协助企业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审核动火作业方案、分析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质、监督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处置物资器材等。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执行企业的动火作业许可制度,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证,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后方可执行动火作业。

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等。

1.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专业外包服务单位提供动火作业及监火服务的,必须具备动火风险分析、有毒可燃物质检测、应急处置,以及开展动火作业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

2.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化工安全评价单位、化工行业协会(学会)、安全生产协会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应具备动火风险分析、有毒可燃物质检测、应急处置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须全过程参与动火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与动火前检测分析,审查企业动火作业方案,提出安全防范意见、参与企业现场动火监护。

3.企业检维修队伍。企业组织的检维修队伍在配备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特种作业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器材设备等的前提下可为其他企业提供动火作业及监火服务。

4.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提供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审核动火作业方案、实施动火作业现场管理等服务的,应配备动火作业风险分析与动火管理技术力量。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可为高风险动火作业提供消防支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动火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每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内容来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方法措施,落实责任,推动提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要通过安全教育培训、知识竞赛等形式,并借助报刊、网络、微信等媒体,积极宣传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工作的重要性。

(二)分类指导。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的分类指导,针对企业不同的技术水平与生产规模,修订完善动火作业规章制度,掌握企业动火作业管理方式,制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构建平台。各地、特别是各化工园区要探索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的形式和内容,构建第三方机构服务平台,建立企业与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的沟通途径,指导双方明确职责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促进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对企业动火作业的有效管理。要树立不同类型企业的动火作业管理典型,组织企业交流学习,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动火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突出重点。各地要将动火作业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督查,发现企业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实施处罚,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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