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市管理局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6 00:00 字体:[ ]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等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精神,局制定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3月16日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总结局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配合。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前,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公开办审核,3月底前,通过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各块工作责任,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处室、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职能范围内信息收集、整理、报送情况;
(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对照评议内容,对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一般”四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局长督促相关处室、单位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合年度工作考核进行。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处室、单位,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更新机关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提供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