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25 信息来源:市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开发区管委会、人武部,城南新区管委会、人武部,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国发〔2014〕37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5号)精神,切实维护好我市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更好地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

  (一)重点对象免予经济审查。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时,可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人员身份由团级单位出具证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二)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条件。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困难条件应适当放宽。除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人员外,其他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以城镇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作为经济困难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调整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

  (三)逐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而要求赔偿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

  (四)明确法律援助案件管辖范围。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属地原则管辖。驻盐部队官兵、在外服役的盐城籍军人和军属就诉讼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建立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一)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各县(市、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应在当地人武部、建制旅(团)级驻军部队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团以下单位可设立联系点。工作站应统一站名标识,用房和办公设施由军队及其相关单位提供,站长由军队政治部门明确1名领导担任,律师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择优推荐。工作站接受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业务指导,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可定期指派律师参加工作站(点)接待咨询等工作。

    (二)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军地双方每月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季度进行1次舆情研判分析,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对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和法律援助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积极探索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对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地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给予协助,努力降低办案成本。

  (三)优化案件办理程序。开辟法律援助服务绿色通道,市和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优先受理,并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同时,要积极开展流动服务和网上申请、受理,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管,全面提升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办案效果

  (一)指派优秀律师办理案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军人军属案件性质、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和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通过招募骨干律师队伍、建立辖区律师库、法律工作者库、推行点援制等方式,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指派有一定执业年限和业务能力的执业律师办理。

  (二)健全办案质量监督机制。法律援助机构要跟踪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督促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解决。通过案件质量检查、回访当事人、走访相关人员等,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专家评议等制度,并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部队和受援人。

  (三)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军人军属法援案件办理情况依据统一标准进行审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承办人员和所在单位。此外,还可采取问卷调查、征求意见、专家评审、案件评比等方式方法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案件质量分析,召开季度、半年度、年度案件质量通报会、质量分析会等,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积极探索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规律,从多角度、全方位保证办案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保障能力

  (一)坚持统一领导。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军队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加强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双拥共建活动范畴,纳入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齐心协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依托军地法律人才资源,通过选用招聘、专兼职相结合等办法,充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力量。要把军队律师培养摆在突出位置,通过组织军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军队法律顾问处与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共建活动等措施,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熟练的军队法律援助队伍。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政策,促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军分区、人武部、驻盐部队应当积极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保障,并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用于印制法制宣传资料、法律援助指南、格式文书和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相关政策制度,大力培养和宣传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先进典型,营造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浓厚氛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推动全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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