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盐城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8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盐政办发 [2016]  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盐城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根据《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苏办发〔20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坚持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六条  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者多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等)公务用车。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18万元以内。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负责人调整等原因提前更新。

 新配备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企业负责人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标准。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中央和省、市有关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办公用房。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八条  培训。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九条  业务招待。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苏办发〔2013〕25号)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盐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盐办发〔2015〕16号)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企业应当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本着降本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条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企业可参照《盐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盐财行〔2014〕23号)和《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盐财行〔201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十一条  通信。企业应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章  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第十三条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第十四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所属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明确管理责任。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和机构职责,分别对所监管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应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十九条  健全管理制度。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  实施预算管理。各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其中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报监管部门备案,竞争类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由企业董事会审定。企业内部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提交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同时抄送监事会。预算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负责人本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对预算进行调整,并于当年10月底前提交监管部门备案或提请董事会审定,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公开透明。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按规定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监事会、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审计部门等应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企业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及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范围,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应报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其他市属企业(含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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