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16-16077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5-11 00:00:00
文号 盐政办发〔2016〕3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市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系列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受政策性障碍等因素影响,我市仍有部分公民无户口问题未能解决,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直接影响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到2016年底,全面解决全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并建立健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日常工作机制。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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