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6-07-26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江苏靖江“4·22”火灾等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夏季高温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市政府安委办组织公安、安监、工商、交通等部门,于6月下旬分四个督查组对全市当前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安全监管及打击“四私”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督查听取了各县(市、区)安委会有关情况介绍,并抽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24家,其中批发企业9家、零售点15家。今年以来,各地认真开展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联合执法检查,共查处各类非法储存、非法经营、非法运输行为130余起,没收非法产品22507余件,行政拘留7人,组织销毁非法产品21126件,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保持良好态势奠定了基础。

二、存在问题

当前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日常安全监管和督查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地区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的落实仍流于形式,有走过场现象,未形成有效的合力推进各项工作到位。部分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与日常监督管理不能同步开展,导致市场少数有证零售点不符合基本经营条件,因“两关闭”证照注销后续监管跟不上,关闭后仍有违规经营等现象。

(二)产品流向管理亟待加强。根据市公安部门的统计,上半年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已申请开具烟花爆竹道路准运证630余份,近60万件产品,远远超过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零售点存放能力和市场需求。从各督查组督查情况反馈来看,由于对产品流向监管不到位,各地均存在大量烟花爆竹产品滞留或超量违规存放等现象,极易引发超量存放安全经营隐患。

(三)零售点“两关闭”工作有反弹迹象。6月份,省电视台政风热线栏目组对建湖县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经营情况进行了暗查回访,发现仍然存在下店上宅、许可证过期经营等非法违规经营及店内吸烟等安全隐患问题,在此次专项督查中,其他地区也发现了类似问题,反映出部分地区对零售点“两关闭”工作反弹情况预估不足、认识不深,“回头看”工作不扎实,关闭不彻底等现象。

(四)零售经营许可工作需进一步规范。部分地区经营布点规划滞后,未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布点要求和地方禁限放等规定布点,从而带来安全监管难度大、违规经营等问题和隐患。部分地区颁发的安全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与实际销售地址不符且未按相关规定严格限量。

(五)收缴的烟花爆竹存在违规储存行为。部分地区将收缴的非法违法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在批发企业仓库内,未按照就地封存及时销毁规定进行处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当前正值夏季,高温、雷雨、台风等恶劣天气经常出现,是事故易发多发时期。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东台福利烟火信号厂“6.3”爆炸等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及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围绕企业安全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梳理排查整治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牢牢守住安全“红线”。

(二)扎实开展夏季高温安全大检查。结合全市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全面开展夏季高温安全大检查,督促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批发库房温湿度管理制度,做好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检测和维护,加强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事故救援演练,落实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要督促批发企业时刻关注气象预告,强化防暑、防雷、防雨、防台风等突发情况应对措施,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夏季安全保障措施。

(三)狠抓经营限量储存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在开具烟花爆竹产品准运证时,要严格核对批发仓库实际库存量和市场实际需求量,并利用手机监控联网系统,对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和批发企业进出货情况实施随时动态监控,确保从进货源头上杜绝经营单位超量储存等违规经营行为。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单位限量存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超量储存行为的单位,要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公安部门,从安全监管源头上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四)严格规范零售经营许可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安监〔2015〕57号)的许可条件,全面做好新颁发和换发许可证的现场条件核查。真正落实许可和监管科室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开展联合随机抽查制度,严防因周边环境变化导致安全条件不符合或进行违规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超限量存放等行为。

(五)做好收缴产品安全处置工作。各地要立即对批发企业开展逐库排查,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对于收缴的产品要及时销毁,销毁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52号)要求,对照《烟花爆竹销毁安全指南(暂行)》标准,科学制定销毁处置方案、安全警戒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销毁过程安全。

(六)加大“四私”行为打击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有可能发生非法违法行为的地区和人员进行不定期排查。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力量,做到发现一起、严惩一起、震慑一片。同时要强化对进入我市供货产品流向管理系统录入、内外包装安全标识等管理,所有进入本辖区产品外包装箱标识除标准规定的内容外必须印制所属经销单位名称,加大对“四私”产品的追踪溯源打击力度。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精神及督查组反馈的意见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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