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国资委网站信息维护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1-02 11:45 来源:市国资委 字体:[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网站信息资料的管理,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确保网站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75号)、《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苏办发〔2008〕1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网信息是指通过我委网站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各监事会、各处室提供的信息要准确、可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委微信公众号,是指导各监事会、各处室信息资源上网的基本规范。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我委网站建设和维护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委信息化领导小组对网站建设的指示精神,负责我委政府网站建设的统一组织、规划和协调。

 (二)负责我委网站页面的设计和维护,对网站各栏目设计和上网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网站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1.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站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2.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3.建立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4.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5.对网上内容实时监控,上传内容随时备份,发现文字或版面错误及时更改,同时加强技术安全措施,严防黑客攻击。

 第五条  各监事会、各处室应及时采编、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网络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信息源组织分工

 第七条  我委网站主页栏目的信息组织和维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监事会、各处室协助。

 第八条  各监事会、各处室必须将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指派专门信息人员。

 第四章  信息安全规范

 第九条  对外发布的信息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部署的中心工作,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群众。

 第十条  网站信息上传,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委保密委员会制定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办公室负责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保密审查,并经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审核。

 (一)不得在网站上上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三)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相关的信息严禁联网运行。

 第十一条  不得在网站上上传、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信息;

 (七)邪教的有关信息;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九)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信息;

 (十)违反伦理道德的不健康信息;

 (十一)其他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二)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四)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信息、图片,一经发现,网站维护人员应立刻从网上隔离。

第五章  信息质量规范

 第十四条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信息上网前按程序进行审核,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能上网。

 第十五条  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栏目应将最新信息及时上网、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栏目应着重开发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特色的信息资源上网,以确保上网信息的适用性。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本委概况或本委情况介绍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八条  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应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公众信息、要闻等信息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每年召开一次信息协调会,由委领导组织各监事会、处室负责人和信息员,研究栏目设置、页面增减、主页更新、信息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等有关事宜。

第七章  上网信息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可靠,所有上网信息必须经过审查。信息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是各监事会、各处室负责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是否涉密、信息质量、信息安全等。

 第二十二条  上网信息必须是能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不宜或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单位内部信息、只向上级领导提供的专项信息等不得上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  网上予以发布的涉及到各监事会、各处室工作的信息,由监事会、处室负责人审核;涉及到综合性的信息由委分管领导审核,经过审核后的信息才可上网发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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