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国资委关于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资金损失风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8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盐国资〔2017〕124号

 

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市属企业(含所属各层级全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严格防范资产资金损失风险,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进一步重申并明确如下规定:

一、严禁市属企业为民营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担保性质的企业除外)。对符合规定的担保事项应当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程序,落实反担保措施,严格防范担保风险。

二、严禁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向民营企业或个人借出资金、委托贷款(金融性质的企业除外)。金融性质的企业开展资金借出和贷款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不得违规经营。

三、严禁向社会集资。

四、严禁开展虚假或空转的贸易业务,或者违规开展炒股、期货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五、严禁违反规定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对外投资、并购企业、处置资产和产权转让。

六、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严禁将国有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存储,或者将国有资产(股权)挂靠个人名下。

八、严禁利用公款购买高档酒水,不得报支非本单位接待业务发生的费用。

九、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

十、严禁做假账,上报虚假财务报表。

各市属企业要对照以上规定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限在2017年12月底前整改到位。对整改落实不力和本通知下发后顶风违纪的,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倒查责任,终身追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

  

                             盐城市国资委

                                2017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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