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实现闭环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06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点击数:1895          发布时间:2017-11-06 00: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深改组关于深化国资监管改革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整合力量形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闭环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资委〔2017〕24号)文件精神,结合盐城实际,现就整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力量,形成市属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等发现报告问题、市属企业整改落实、市国资委检查核实、相关机构问责追责的监督工作闭环,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整合委机关处室职能。对监事会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委职能处室在履职中发现的需下达企业整改的问题,审计、巡视等有关方面移交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信访举报经查实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以下统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赋予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拟订整改意见书、核实整改情况、认定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等职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经各条线分类梳理后,报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扎口汇总,形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清单。 

 第二条 实行整改问题归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的整改工作统一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归口管理。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会同监事会、委相关处室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清单逐一提出整改意见、责任认定和追究建议等,报委务会研究(重要问题提交党委会研究)形成整改意见书,下达市属企业整改,并抄送市纪委相关工作机构和市属企业纪检部门。整改意见书由委领导带队到企业当面交办,监事会、委相关处室按各自职责跟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三条 实行整改问题信息化管理。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在市国资委内网专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逐项建档、逐条对账、逐个销号,推动工作落实、责任落实、问题出清。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整改问题出清进展情况。

 第四条 实行整改问题销号回访核查。切实加强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对整改问题销号“回头看”,实行回访核查。回访核查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具体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提出方案。核查组由委机关相关职能处室、监事会派员组成,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协助工作。核查组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核查工作的重点是检查核实整改情况,对整改问题对账销号,核实认定相关人员责任,向市国资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等。

 第五条 明确整改问题的工作责任。相关市属企业是整改问题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属企业应专题研究市国资委整改意见书落实工作;市属企业董事会应把整改意见书落实工作列入议题,细化整改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时限;市属企业内审机构应把整改意见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市属企业董事会应把整改意见书落实情况作为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必报内容;市属企业纪委应落实权限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并向同级党委和市纪委相关工作机构报告。

 第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责任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移交有关部门。 

 第七条 完善监督工作报告制度。监事会、委机关各处室对市属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隐患、重要案件线索知情即报;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完成后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检查报告;监事会对派驻企业发出的各类函件及时抄报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特别是违规决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且拒不采纳市国资委监管意见的,市国资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提请调整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停止执行违规决策事项、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的及时性。对监事会当期和事中监督揭示的问题,监事会工作办公室适时召集监事会、委相关处室进行梳理、分析、研判,提出要求市属企业整改的具体建议,按规范程序形成整改意见书,下达市属企业整改,并抄送市纪委相关工作机构。

 第九条 规范委机关对监事会的信息沟通流程。委机关出台涉企监管制度规定、审核批准涉企监管事项等,需征求监事会意见,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国资委涉企发文除特殊情况外,由委办公室负责抄送监事会;市国资委组织的各类涉企监管活动(包括会议、调研、座谈、检查等),由委办公室负责通知监事会参加或列席。 

 第十条 加强工作监督。市国资委、监事会落实本办法的情况,接受市纪委相关工作机构监督。市属企业落实市国资委整改意见书的情况接受上级组织(机构)、同级纪委、监事会的监督,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度述职述廉时应报告本人在落实问题整改工作中的表现,接受上级组织(机构)和企业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市国资委明确一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监督工作,分管整改问题销号验收、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建立监督工作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及时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处置意见,进行跟踪督办。原则上每季度集中汇报一次监督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即时安排。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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