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游泳救生员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7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各县(市、区)体育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社事局,市各有关学校、各游泳场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性体育项目。同日起施行的《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办法》还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其中一条便是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广大游泳健身人群生命和健康安全,提高体育行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逐步推行、规范实施全市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市已成功开展了游泳救生员、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教练等职业的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一批专业人员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全国联网可查询、全国通用。根据今年全市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安排,拟于近期对从事游泳救生和指导的人员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项目
  初级、中级游泳救生员,初级、中级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培训对象
  具有一定的游泳运动技术基础,从事或有志于从事游泳救生、指导的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大中专院校体育专业学生、游泳爱好者等。申报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者必须取得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报中级者必须取得初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培训鉴定发证机构
  培训机构:经省体育局批准成立的体育行业职业技能省级培训单位—盐城市游泳馆
  考核鉴定机构:江苏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发证机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
  根据省体育局文件精神,从今年起,凡取得初级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同时直接申请由省体育局核发的国家公益类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地点:盐城市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盐城市全民健身中心裙楼一楼)
  培训鉴定时间:
  A、集中培训:2017年4月10日—4月24日
  B、考核时间:2017年4月25日—4月26日
  五、报名方法
  凡有意参加者可到指定地点报名。报名时请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工龄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2张,同时报送电子档(JPG格式),文件大小须在30kb~60kb之间,确保照片清晰有效。填写《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批登记表》(附后,也可至http://rczj.sportsjs.cn/下载)一份,交费、注册。
  六、收费标准
  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申报初级游泳救生员者每人交培训、教材、鉴定费800元,申报中级游泳救生员者每人交965元;申报初级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者每人交1065元,申报中级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者每人交1185元(高校、中专校学生凭学生证原件报名给予适当优惠)。
  七、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17年3月5日—4月5日;
  2.报名地点:盐城市游泳馆(市解放南路108号温泉游泳馆)售票处,电话:88428523,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3092138899),唐女士(联系电话:18921818787)。
  特此通知。


  附件: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批登记表.doc


                                                  盐城市体育局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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