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盐城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城南分局,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运管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梯应急处置工作,保障电梯高效、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升电梯应急处置能力。现将“盐城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运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保障平台系统各环节运行畅通,调度得力,处置及时规范。
附件:盐城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运行管理规定
附件:
盐城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运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垂直升降乘客电梯,适用本规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平台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和推进电梯安装、使用、维保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风险管理和事故赔偿能力。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不断完善电梯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电梯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要求明确使用单位。
第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应急救援标识牌、电梯使用登记证、乘客安全须知等标志标识。
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电梯维保单位的维护保养工作,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电梯维保单位、救援人员发生变更时,由电梯维保单位及时报送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信息确认后,交平台运行维护单位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电梯应急平台运行管理单位要不断加强对平台数据库和相关设备的维护,持续对平台数据信息更新,保障体系运转正常。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和保养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第三章 应急救援标识牌管理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标识牌的维护。发现标识牌被遮掩、污损,应当及时清理。对已被涂抹、撕毁、破损等已失去标识意义的标识牌和丢失的标识牌,及时登记汇总,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汇总信息确认后,交由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制作、张贴。
第四章 平台数据库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 电梯应急救援牌进行统一编号作为该电梯的唯一编号,电梯编号统一使用5位阿拉伯数字,编号由小到大顺序编号,不得重复。各区域编号分配如下:
序号 | 区域 | 电梯编号 |
1 | 城南新区 | 00000~05999 |
2 | 开发区 | 06000~09999 |
3 | 盐都区 | 10000~19999 |
4 | 亭湖区 | 20000~29999 |
5 | 大丰区 | 30000~39999 |
6 | 东台市 | 50000~59999 |
7 | 射阳县 | 60000~64999 |
8 | 滨海县 | 65000~69999 |
9 | 响水县 | 80000~84999 |
10 | 阜宁县 | 85000~89999 |
11 | 建湖县 | 90000~99999 |
注:电梯号码按区域由小到大顺序统一分配。 |
第十六条 新增电梯信息数据采集,由平台运行维护单位从电梯检验和电梯安全监察数据库提取整合。提取的数据由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完善、校对,并经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交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导入平台数据库。
第十七条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与电梯检验平台和电梯安全监察平台的信息通道,持续更新电梯相关信息数据,保持电梯信息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备份策略,每日对平台数据进行备份,并建立数据备份日志。
第五章 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接警人员接到人员困梯报警后,至少询问以下内容:所在电梯编号;被困人员数量;被困人员身体是否有受伤等异常情况。并对被困人员进行安抚与安全提醒,要求被困人员在轿厢里耐心等待救援。
接警人员接警后,应即启动一级救援,将信息由系统推送至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合约维保单位维保人员和维保负责人,并电话联系实施救援;
当一级应急救援无应答,或一级救援单位无法及时实施救援时,接警人员应当及时启动二级救援,调度二级救援责任单位或就近的电梯应急救援车辆实施救援;
当二级应急救援无应答,或二级救援单位无法及时实施救援时,接警人员应当及时启动三级救援,调度消防部队电梯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
电梯应急抢险救援车辆作为二级救援的补充,各单位要明确专人管理,保持车辆完好、通讯畅通、人员到位服从调度。
第十九条 有困人员受伤或其他异常身体情况时,接警人员应电话通知120到场配合救援。
第二十条 接警人员完成调度后,应告知被困人员救援人员已经赶赴现场救援,并要求被困人员予以配合。同时对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情况、救援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第二十一条 救援人员接到救援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召集救援成员并携带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时应当设置警戒线。
第二十二条 救援结束后,救援人员应当向接警人员反馈救援情况,告知被困人数、故障类型、到达时间、解救时间、人员伤害等情况。接警人员应当做好电梯救援实施过程情况录入平台处置系统。
第二十三条 救援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会同电梯合约维保单位对困人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排除故障、恢复功能后,方可恢复电梯运行。
第六章 数据统计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应按月度、季度、年度报送相关平台处置信息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服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的安全监管、星级评定、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