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市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25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盐国资[2017]98号

 

 

 各市属企业,各县(市、区)国资委(办)、司法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国资办、司法局:

 近年来,市属企业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明显增强,为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但与此同时,市属企业法治工作整体水平仍然不高,与上级要求和自身需要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推进市属企业法治国企和廉洁国企建设,提升法治保障改革发展的能力,发挥法治工作的价值创造功能,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苏国资〔2017〕40)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市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市工作要求,紧扣“两聚一高”、“产业强市、生态立市、富民兴市”战略任务,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立足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创新,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市属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市属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分类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重点改革任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撑企业实施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重大发展战略,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坚持全面覆盖,突出工作重点。把依法治企要求全面融入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贯穿各管理层级、各业务领域,努力实现法治工作全流程、全覆盖,同时突出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

  3.坚持权责明确,强化协同配合。切实加强对市属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其他主管领导、法律事务机构和其他部门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责任,有效整合资源,增强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

  4.坚持领导带头,确保全员参与。大力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法治素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员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到2020年,在市属企业建立起以决策层为主导、以员工为主体、以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以外聘法律顾问为辅助的组织体系,责权清晰、约束有效的责任体系,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企业的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规范管理能力不断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全员法治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法治文化更加浓厚,努力成为治理科学、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

 二、大力加强市属企业法治队伍建设

 (一)规范设置企业法务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专门承担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到2017年底,市属大一档企业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到2018年底,市属企业全部设立单独或合署的法律事务机构;到2019年底,市属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要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务人员。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要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和权利到位。

 (二)稳步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市属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选聘专职总法律顾问,企业暂时没有专职人选的,可以由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也可以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担任,并逐步向专职化过渡。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任命后由企业按干部任免程序报市国资委备案。到2018年底,争取有条件的市属大一档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到2020年底,争取市属大二档以上企业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

 (三)积极配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在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基础上,各市属企业要通过内部选拔和外部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选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资格)、长期从事企业法治工作的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法务工作。到2017年底,市属大一档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法务人员;到2018年底,市属企业全部配备法务人员。鼓励和支持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务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提高持证上岗率。到2019年底,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争取达到50%;2020年底,达到70%以上。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人员申领公司律师证书,壮大企业法治队伍力量。

 三、完善市属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一)择优选聘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市属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聘律师事务所、社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市属企业外聘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备选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社会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外聘法律顾问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到2017年底前,市属企业要普遍建立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社会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专业优势,与企业法务人员形成优势互补,共同服务企业发展。市属企业每年应将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报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备案。

 (二)规范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市属企业应当与被聘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提供服务范围等内容。双方订立服务合同时,可使用本意见所附示范文本(双方另行约定的,应列明所附示范文本中的必备条款)。外聘法律顾问受托为市属企业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所属企业分立、合并(兼并重组)、破产、解散、减少注册资本;新设公司;所属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重大投资、融资合同的法律审核;大额资金借出合同的法律审核;提供大额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核;签订大额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重大产权转让,重大资产置换、质押、拍卖;重大项目招投标;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备案,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三)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属企业总法律顾问除履行已有职责外,对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外聘法律顾问负总责,协调并落实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市属企业法务机构统一扎口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统一的遴选制度、考核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外部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职履行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内容,企业应当为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提供组织、制度、资金、资料等保障。外聘法律顾问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并通报所在律师协会;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应依程序解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合同直至追究相关赔偿责任,并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所在律师协会依照行业规范予以处分。

 (四)逐步建立市属企业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逐步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市属企业决策层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进行法律审核,清单内容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市属企业决策层审定,清单应及时抄送市国资委。

 四、突出重点领域法治建设

 (一)加强依法治理能力建设。依法完善公司章程。根据市属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厘清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边界,规范各治理主体责权利关系,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管理规范和工作体系,细化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办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董事会依法决策,强化董事会对经营层、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建立各治理主体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作用,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经理层经营管理活动应当确保总法律顾问全面参与。

 (二)提升依法规范管理水平。建立三项法律审核机制。推行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等三项法律审核,是提升企业规范管理水平的关键措施。市属企业要统筹总法律顾问、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等内外部力量,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节点嵌入业务流程,确保应审必审,严密防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建立健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今年内,市属企业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尽可能通过法律审核,到2018年底,三项法律审核率要实现100%以上。规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管理。加强对企业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对外担保、产权流转、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的管理,确保流程规范、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高度重视对企业内部审批、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预警和应对机制。市属企业凡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国资委专项报告。

 (三)推动依法合规经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落实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审核、集体决策等程序要求;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高度重视对重大改革事项的法律论证,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市属企业报请由市国资委审批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决策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崇尚契约精神,重合同、守信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提升依法维权能力,加大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妥善解决法律纠纷案件,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责任。市属企业主要领导履行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加快形成企业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牵头推进、法务机构具体实施、各部门和子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法治国企建设实施方案,与企业“十三五”规划相衔接,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将依法治企情况纳入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体系。建立法治工作激励机制,对于在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落实问责制度,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因未经法律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责任;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法律工作人员责任。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或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市属企业应当加快加强培养、引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背景的总法律顾问,促进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的提升。建立健全与企业规模、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法务机构,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将法务人员纳入企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大有针对性的培训力度,提升法务人员专职化、专业化水平。探索实行企业法律顾问与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四)打造企业法治文化。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努力使全体员工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践行者、坚定捍卫者。认真落实全市国资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法律、宣传与各业务部门的协同联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积极树立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中涌现出的优秀企业、集体和个人典型,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市属企业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备注:本合同条款中的加粗字体部分为必备条款)

 甲方(聘请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聘方):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职务:

 住所:

 联系方式: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进一步发挥市属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在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相关事宜,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XXX、XXX律师担任甲方的外聘法律顾问,并由前述律师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律师团队,解决甲方法律事务中的专业要求强、工作量大及疑难复杂的问题。

 乙方律师资质需经甲方认可,且若指派律师离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限期更换律师,不得对甲方工作造成影响。

 第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为甲方提供日常或专项法律事务服务(企业可参照以下事项范围,与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社会律师约定具体服务事项内容):

 1.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

 2. 所属企业分立、合并(兼并重组)、破产、解散、减少注册资本;

 3. 新设公司;

 4. 所属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

 5. 重大投资、融资合同的法律审核;

 6. 大额资金借出合同的法律审核;

 7. 提供大额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核;

 8. 签订大额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9. 重大产权转让,重大资产置换、质押、拍卖;

 10. 重大项目招投标;

 11.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

 12. 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备案,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13. 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14. 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15. 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中,“重大”“大额”的数额标准以市属企业制定的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确定的数额标准或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对乙方及乙方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 对乙方履行法律审核把关职责提供保障和支持;

 3. 根据甲方需要,讨论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时应提前征询乙方律师意见;

 4. 甲方认为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更换;

 5. 为使乙方律师能够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有效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向乙方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6. 有权要求乙方律师报告委托事项或工作进程,提供阶段性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7. 需要乙方律师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的,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8.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经甲方核定的其他工作费用;

 9.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乙方及乙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重大经营、管理和决策事项及其他提供顾问服务的事项独立发表或提供法律意见;

 2. 对损害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和企业在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出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需要,向甲方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查阅甲方有关文件、资料;

 4.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与律师执业规范要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 依法履行约定的法律顾问职责,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 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7. 对在提供顾问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签署保密承诺书;

 8. 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同时接受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9. 乙方及乙方律师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10. 乙方及乙方律师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11. 乙方律师提供现场顾问服务的,应当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

 12.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保证其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服务方式

 1.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团队由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派的律师担任负责人及主办律师,并由该团队负责人组建律师团队。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具体法律事务的不同要求,调集、组织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提供专业服务,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 甲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乙方以经双方确认的形式进行咨询回复、现场参加工作会议、进行现场调查、提交书面法律建议、起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提供服务。

 3. 乙方律师应与甲方保持经常通畅的工作联系。乙方律师应进行分工协作,确保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乙方律师有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妥善安排好工作。

 4. 乙方以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江苏省律师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规范等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优质高效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的要求报告工作进展。

 5. 对甲方临时或突发性的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在工作安排上应积极作好调整,尽量优先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根据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处理事项的难度、耗费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收费方式。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联系人和承办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乙方工作经甲方考核为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未能符合服务标准和服务要求的。

 3. 如甲方严重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严重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不影响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可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或停止提供法律服务、拒绝履行义务的,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以下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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