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统计局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8-07 00:00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城市统计局各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工作中经常接触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或在管理工作中知悉、了解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涉密人员的确定,遵循“先审后用”原则。任用、聘用涉密人员,由办公室会同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任前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五条 涉密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方面: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品行方面:应当品行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工作能力方面:应当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第六条 我局在下列岗位工作的人员为涉密人员:
(一)涉及秘密事项的局领导;
(二)直接触及涉密内容的人员;
(三)接触到涉密档案的管理工作人员;
第七条 局保密办根据确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机关、单位拟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表》进行备案。所有涉密人员按入职、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其享有的权力及应尽的安全保密义务。 第八条 局保密办应督促相关部门,每年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和考评,并对审查和考评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九条 局保密办应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知识技能培训,使涉密人员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养成保密习惯、提高保密技能,更加自觉的做好保密工作。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涉密人员要主动、自觉学习和遵守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责任,接受保密教育,并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离岗或离职,其所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尚在保密期限内,局保密办应对其涉密程度进行评审,并依据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同时参照上级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2年。
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部门)负责。
涉密人员离开原单位(部门),调入其它单位或部门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和部门负责;
涉密人员离职、退休的,“脱密期”管理由局保密办负责。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在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时,对履行保密义务和落实保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其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认为不宜继续从事涉密工作的应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事项,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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