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关于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3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安环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市场,落实安全培训机构主体责任,促进安全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7〕106号)精神,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就强化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培育安全培训市场。各地安监部门要按照教考分离的要求,积极引导当地培训机构创造条件走向市场,同时,根据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和员工安全素质教育需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安全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积极引进教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安全培训质量有保证的中高等学校参与安全培训,并培育成为当地安全培训市场的主体。按照“规范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督促、引导安全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培训,积极构建竞争充分、规范有序的安全培训市场。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范培训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二、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培训教学活动的实施主体,承担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安全培训机构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持续改善安全培训条件,创新教学方式,规范教学、师资和档案管理等,严格依照培训大纲开展教学,如实记录有关培训情况,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执行培训机构条件规范。根据省安监局文件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并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安全培训机构条件规范》(DB32/T3250—2017)。在我市境内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相关书面材料经所在地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告市安监局,按省局要求,市安监局对安全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后,向社会公布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师资队伍、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其他安全培训机构也要对照规范要求,将机构基本情况如实报告市县两级安监部门,经核实具备条件的方可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

四、强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各地安监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组织机构、场地、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设备设施等);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是否按培训大纲规定内容实施培训;是否使用优秀的安全培训教材;培训学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培训档案建立及规范情况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各地安监部门要将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列入执法计划,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形式,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每年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的检查要做到全覆盖,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安监局将建立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定期公布培训机构信息、监督检查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对培训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安监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9日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