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19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制度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省属国有企业法治国企、廉洁国企建设要求,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发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专业作用,2017年3月,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根据国家和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及企业执行反馈情况,三部门又联合对原文件进行修订,重新印发了《意见》,原文件同时废止。《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目标任务。《意见》指出,“十三五”期间,省属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完善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主、外聘法律顾问为辅,内外结合、优势互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作用的法务工作机制。到2018年底,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重要子(分)公司普遍建立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专业优势,对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实行由企业内部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强化关口前移作用,促进省属国有企业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和依法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法律风险和廉洁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

二、对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选聘环节作出规范。《意见》指出,省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聘律师事务所、社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坚持竞争择优原则,综合衡量各种条件后择优聘用。《意见》还设计了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的同时,对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作出了严格规定。

三、创新提出建立省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机制。《意见》指出,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的有关重大事项,实行由企业内部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审核。这是一项制度创新,给企业易发生经营风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了一道“双保险”。《意见》还明确,省属国有企业决策层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进行双重法律审核;清单内容可以动态调整,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省属国有企业决策层审定;清单应及时抄送省国资委。这也是一项制度创新,一方面尊重了企业自主决策权,另一方面也对双重法律审核工作提出了刚性要求。

四、推进建立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意见》指出,鼓励省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确定若干重点领域,在集团层面建立覆盖各级子(分)公司、适应本企业各类法务需求的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作为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分)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的候选对象,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意见》还为省属国有企业提供了入库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律师参考标准。

五、对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意见》指出,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含各级分、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负总责,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统一扎口负责本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各分、子公司负责本级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外聘法律顾问对省国资委和省属国有企业委托审核和征求意见、建议的重大事项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应按时限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末应当向省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书面报告年度相关工作。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企业法务机构应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意见》还对外聘法律顾问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作出了规定。

六、明确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措施和监管责任。《意见》明确了相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等在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同时要求省属国有企业为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提供保障,并对不同情形的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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