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质监局关于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5 信息来源:盐城质监局


各县(市、区)质监局,市局城南新区办事处,特检盐城分院,全市各车用气瓶安装、充装、检验及使用单位:

车用气瓶是一种充装易燃、易爆压缩天然气的特种设备,由于其流动性大,在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环节稍有疏漏,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给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为切实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安装

1、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并在许可批准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修理车用气瓶。

2、车用气瓶安装必须经安装监督检验,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

3、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

二、认真登记

1、车用气瓶必须到属地质监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后方可进行充装。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车辆行驶证等。新安装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可由安装单位代办。

2、车辆过户或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登记手续;登记时还应提供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出厂资料和气瓶监检或定期检验报告。

三、依法充装

1、车用气瓶的充装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

2、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并承担相应的充装安全负责。

3、充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确保充装安全。

4、凡具有下列情况之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一是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二是超过检验期限的;三是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报废的;四是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五是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是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四、正确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以及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根据情况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做好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车用气瓶;二是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三是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四是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五是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严格检验

1、承担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2、气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报检车用气瓶进行定期检验,严格把好检验质量关,对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严禁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付他人或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六、强化督查

1、强化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常识,主动进站上门,宣传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2、严格查处。各级监察机构要加大对车用气瓶各个环节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速查重罚,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上报省局吊销相关许可证。

3、典型案例一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监督举报电话: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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