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港口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
一、对港口经营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的港口经营人。
(二)监管内容
1.抽查港口经营人在新建、改扩建码头、试运行、正式经营过程中依法守法情况;
2.抽查港口经营人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台账建立情况以及各项资料报送完成情况;
3.抽查港口经营人经营场所、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4.依法处理各类投诉、举报。
(三)监管方式
1.制定巡查计划,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各类问题,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通过社会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四)监管措施
1.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各类相关资料,查看相关台账;
2.进入经营场所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3.发现违法经营行为,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监管程序
1.制定巡查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按计划进行巡查并形成工作台账;
3.将巡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相关企业;
4.完善巡查记录。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
(七)处理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记入不诚信经营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八)责任追究
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二、对港口岸线使用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的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检查利用港口岸线建设或改建、扩建港口设施的港口岸线使用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港口设施的建设情况;
2.监督港口岸线使用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随意改变港口岸线使用功能,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监管方式
1.加强对尚未开发利用的港口岸线水陆域巡视。
2.采取日常监督和抽查的方式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岸线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管措施
1.建立和完善港口岸线使用监管档案。
2.全面掌港口岸线利用情况,分析判断不同使用功能的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效率。加强对港口岸线使用的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港口资源信息、港口岸线使用动态情况等。
(五)监管程序
制定巡查计划,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的方式并形成检查记录。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
(七)处理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记入不诚信经营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八)责任追究
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三、对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申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的港口建设项目法人。
(二)监管内容
按照管理权限转报或组织对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三)监管方式
初步设计:1.对于政府核准的建设项目,进行复核性审查。2.对于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查。
竣工验收: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
(四)监管措施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2.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3.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设计文件。4.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竣工验收不满足一下条件的,不予通过:1.港口工程已基本完成;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4.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5.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6.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五)监管程序
初步设计:1.项目法人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或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逐级转报交通运输部。2.根据管理权限,审批部门委托咨询或专家审查。3.审查通过,给予批复。
施工图设计:1.项目法人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2.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委托咨询审查。3.审查通过,给予批复。
竣工验收:1.项目法人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受理或初步验收通过后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逐级转报交通运输部。2.竣工验收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3.验收通过,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等。
(七)处理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记入不诚信经营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八)责任追究
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四、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法人。
(二)监管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三)监管方式
1.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专项审查;
2.日常监管随机抽查。
(四)监管措施
1.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
2.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3.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五)监管程序
1.建设单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审查;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
3.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
(七)处理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记入不诚信经营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八)责任追究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3.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组织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港口建设项目法人。
(二)监管内容
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和评标结果。
(三)监管方式
1.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等主要事项进行备案;
2.对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等重要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3.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4.调查和处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四)监管措施
1.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2.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3.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监管程序
1.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按照管理权限报港口招投标管理机构。
2.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七)处理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记入不诚信经营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八)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的港口建设项目法人。
(二)监管内容
审核港口工程是否符合开工的条件。
(三)监管方式
审核港口项目法人报送材料,实行备案监督。
(四)监管措施
检查港口建设项目开工是否办理手续。
开工备案:审核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2.建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3.征地手续是否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4.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已确定;5. 是否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监管程序
项目法人将开工备案根据管理权限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符合开工备案条件的可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
(七)处理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八)责任追究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确认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的港口经营人。
(二)监管内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危货货物作业是否取得许可、是否持续符合港口经营资质。
(三)监管方式
1.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度核验;
2.抽查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审批情况。
(四)监管措施
1.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资质进行年度核验,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资质。
2.网上检查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审批或现场抽查。
(五)监管程序
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年度核验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及企业现场抽查,根据材料审核及现场抽查结果,符合条件的通过年度核验,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资质。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
(七)处理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记入不诚信经营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八)责任追究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3.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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