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1
发布时间:2018-12-03 信息来源:盐城市规划局
附件1 | ||||||||||
盐城市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 | ||||||||||
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 ||||||||||
基本 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和内容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序号 | 省级 | 序号 | 市级 | 序号 | 县级 | |||
0100148000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 1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 1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 1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 规划局 | |
010014900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2 | 在辖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规划局 | |||
0100150000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010015000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3 | 在辖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规划局 | ||
0100153000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4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 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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