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 | |||||||||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和内容 | 备注 | |||||
序号 | 省级 | 序号 | 市级 | 序号 | 县级 | ||||
02016 6000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1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1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02016 6100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2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2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2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02016 62000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3 | *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3 | *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02016 63000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 | 吊销资质证书 | 4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4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02016 6500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 5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5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5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02016 6700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 6 | 罚款,3年内不不得再次申请 | 6 | *罚款,3年内不不得再次申请 | 6 | *罚款,3年内不不得再次申请 | |
02016 68000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2016 6900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 *警告、罚款 | 8 | *警告、罚款 | |||
02016 7000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警告、罚款 | 9 | *警告、罚款 | |||
02016 73000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0 | 罚款,没收财物 | 10 | 罚款,没收财物 | |||
02016 74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城乡规划类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1 | 罚款 | 11 | 罚款 | |||
02016 75000 | 对未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2 | 罚款 | 12 | 罚款 | |||
02016 76000 | 对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3 | 罚款 | 13 | 罚款 | |||
02016 77000 | 对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4 | 罚款 | 14 | 罚款 | |||
02016 78000 | 对建设工程未经验线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5 | 罚款 | 15 | 罚款 | |||
02016 79000 |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罚款 | 16 | 罚款 | |||
02016 85000 | 对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 【规章】《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 17 | 罚款 | 17 | 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