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8-12-04 00:00 字体:[ ]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方式,直接向本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委办公室、法规处作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共同负责本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委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委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合规性审查和申请回复工作;相关处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和答复工作。

第四条本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由本委制发或掌握的政府信息。不含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所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应公开和保密期限内不可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五条申请人向本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从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委法规处扎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委相关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告知申请人到委法规处进行登记、编号和领取登记回执。委法规处根据需要,及时要求当事人对相关要件予以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对公开申请,法规处能够答复的,由法规处负责办理,履行批准手续后直接答复申请人。法规处不能答复的,由委办公室将申请表转交相关处室办理。

第八条相关处室应做好对该信息的初步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初步审查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由本委制作或获取,是否需要汇总、加工和重新制作,是否已主动公开,是否属申请人生产、生活、科技等特殊需要。

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需要保密、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作区分处理;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申请以及同时向多个部门申请、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应及时与委办公室或法规处对接,必要时可进行会商。

第九条委相关处室在拟订答复内容时,要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情况,做好与法规处对接,做到依法有据、分类告知。

1、属于可对申请人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有权公开机关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或者需要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7、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第三方虽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8、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9、同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就已经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第十条收到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相关处室应将经处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答复意见,转交委法规处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统一回复申请人。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本委负责信息公开的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委应当无偿提供。

本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委印章。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办结后,承办处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材料,形成卷宗移交法规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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