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地在盐电梯维保驻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外地在盐电梯维保驻点单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局)、市质监局城南分局、江苏特检盐城分院、市电梯行业协会、各电梯维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地驻盐电梯维保单位的维护保养工作,预防电梯事故,减少电梯故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了《外地在盐电梯维保驻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外地在盐电梯维保驻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16日
外地在盐电梯维保驻点单位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促进电梯维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注册地非盐城市的外地电梯维保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维保单位在我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二)维保单位在盐设置维保机构的授权书;
(三)至少4名持证维保人员,人机比不高于1:30,
(四)在盐维保总台数不得低于100台,每增加30台电梯,应增配1名持证作业人员;
(五)80平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场所内办公区域、仓库区域、人员居住区域应分开;
(六)24小时畅通的应急救援电话,有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可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具备应用电梯安全管理系统的能力;
(八)已经在盐维保机构需提供固定人员劳动合同和上月在人社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如人社部门出具的汇缴表等(需加盖证明单位公章),即将在盐进行维保的机构需在开展维保业务一个月内完善并提供;
(九)需获星级评定(未开展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的省份除外);
(十)有与电梯维保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维保单位应向市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外地在盐电梯维保驻点单位管理登记表》(纸质4份加盖单位公章,另附电子版。《外地在盐电梯维保驻点单位管理登记表》可在盐城质监局门户网站下载);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出示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存档);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出示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存档);
(四)维保单位在盐设置维保机构的授权书;
(五)维保合同(出示);电梯清单(包括品牌、型号、层站数、使用单位、使用地址等信息);
(六)维保人员清单(包括姓名、操作证号,联系方式),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出示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存档,证书原件的聘用单位栏应有单位签章),维保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提交备案材料时上月的社保证明,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汇缴表等)(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存档);
(七) 在我市设置80㎡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出示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存档);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外地维保单位申报流程如下:
(一)外地维保单位向市局提出申报,递交相关材料;
(二)市局联合辖区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确认,县(市、区)、市两级监察机构在《外地在盐电梯维保驻点单位管理登记表》意见栏分别签署意见;
(三)市质监局将维保单位信息在盐城市质监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中公示。
第五条 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提供证明和相关材料补充申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盐城继续开展维保业务:
(1)自申报之日,12 个月内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或24个月内累计被立案查处3次及以上的;
(2)自申报之日,12个月内3次应急救援响应不及时的;不服从“119”应急救援中心调度;
(3)电梯故障处理不及时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被媒体曝光等不良反映的;
(4)不服从安全监督管理、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有不良记录的;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电梯责任事故的;
(6)存在恶意竞争,扰乱电梯维保市场秩序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驻盐维保单位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申报,到期未申报的不得在盐继续开展维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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