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近日我市出台了《盐城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破解资源瓶颈约束,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形成“转方式、调结构”的倒逼机制,国家对能源消费提出“一挂三控”的措施,即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挂钩,在控制能源消费强度的基础上,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目前,国家和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已经启动。2014年9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6号),明确了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工作措施和保障机制,并对控制目标分解至各省辖市,加强督查考核。同时,实行新建项目与用能指标挂钩制度,项目用能、用煤超出控制目标部分要实行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这对新上用能项目提出了新的约束。绿色发展是盐城发展的主旋律,我市正在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应走在全省前列,需对控制能源总量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尽快部署落实。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496号);
6.《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
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5号);
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6号)。
三、起草过程
《盐城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市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10月底参加省能源局业务培训时接受相关工作部署;11月上旬开始征集统计基数和起草实施方案工作;11月下旬完成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市经信委、农委、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统计局、物价局、盐城供电公司等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发改委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完善,形成了最终报审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控制目标、主要措施和保障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控制目标
鉴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刚处于起步阶段,统计体系还不健全。国家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0亿吨,年均增长4.3%;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省提出控制目标是:2014-2015年全省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是1520万吨标煤,年均增长2.5%,其中省统筹量759万吨标煤,分解我市48万吨标煤,年均增长1.43%,除宿迁处,增量列全省第二;2014-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增量控制目标是760万吨(重大耗煤项目由省统筹考虑),到2017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量总量负增长,分解我市220万吨,列全省第一。
按照省下达我市能源消费增量和煤炭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综合考虑我市情况,将全市分为大市区、内陆(由于东台没有港口,包括东台)、沿海三个板块,适当区分,分别进行分解。其中,2014-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幅市区1.0%,内陆1.3%,沿海1.6%;2014-2017年煤炭消费增量市区零增长,内陆各县(市)20万吨,沿海各县(市)40万吨。考虑到城南热电厂由城南新区搬迁至市开发区,开发区增加煤炭消费20万吨,城南新区相应减少20万吨。此外,考虑到2017年后我市将在沿海港口继续建设一批大型燃煤机组项目,煤炭消费将继续增长,对2017年煤炭消费控制目标,我市提出“全市非电行业力争实现负增长”。
(二)主要措施
1.加快产业升级。大力实施转型升级工程,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提升传统产业,全力推动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2.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在钢铁、化工、水泥、印染、造纸、铅蓄电池等行业,全面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腾出用能空间。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3.压缩过剩产能。制定年度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严禁建设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4.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能源消费准入管理,对能源消费总量超出控制目标的地区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严控耗煤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等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以按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5.扩大天然气应用。加快推进滨海港LNG接收站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同意在大丰港新增一个LNG接收站布点,争取中石油天然气永泰线尽快开工建设,逐步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
6.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建成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和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千兆瓦级光伏发电基地,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规模化发展。
7.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全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全面推行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煤矸石、煤层气等伴生资源。
8.推进热电联产。全面推广集中供热,加快现有热源点整合,积极推动大型机组改造供热,加快供热管网规划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
9.整合替代分散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2017年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关停整合。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对暂不整合关停的燃煤锅炉,应实施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10.加大关停扶持力度。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制定市区和各县(市)锅炉整治补贴政策。
(三)保障机制
1.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协调机制的衔接和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
2.完善政策体系。完善有利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提高非化石能源生产和消费比重的投资管理,能源和煤炭消费准入以及财政、税收、金融、价格激励约束等政策。积极培育节能市场,研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3.强化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基础能力建设,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的预测预警机制和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加强对用能企业和煤炭市场的监管。
4.实施科学考评。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把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盐城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
盐城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绿色发展为主线,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三控”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合理用能,拓展清洁用能,激励节约用能,限制过度用能,淘汰落后用能,确保民生用能,初步构建政策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倒逼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总量控制相协调。统筹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充分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能源消费特征,确定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预期性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制,倒逼发展方式转型。
(二)坚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优化能源结构相统一。把优化能源结构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绿色增长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非化石能源生产和利用,努力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性能源消费的比重。
(三)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衔接。在加强和改进行政主导、政策引导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把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作为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行动方案的重要措施和推进能源改革的重大任务,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并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紧密衔接,相互支撑,形成合力,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五)坚持总量控制与效率提高相同步。坚持节能优先,严格能效标准,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以能源使用效率提高保证总量控制目标实现。
三、控制目标
“十二五”期间,可再生能源、煤层气与页岩气超出国家分解量的部分暂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2014-2015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力争控制在1726万吨标煤(2013年后新上大型煤电项目能源消费量由省统筹),年均增速力争控制1.43%。2014-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479万吨,增量220万吨(2013年后新上大型煤电项目按规定比例配套的煤炭等量替代情况由省统筹后,计入项目所在地控制目标)。至2017年,全市非电行业用煤力争实现负增长。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产业升级。大力实施转型升级工程,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提升传统产业,全力推动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规划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
(二)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淘汰经济效益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产能。重点在钢铁、化工、水泥、印染、造纸、铅蓄电池等行业,全面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腾出用能空间。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
(三)压缩过剩产能。制定年度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严禁建设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
(四)严格市场准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加强能源消费准入管理,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耗增量的重要措施,加强督查验收。对能源消费总量超出控制目标的地区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有条件的地区,试行新增用能、新增用电许可制度。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严控耗煤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等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以按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环保局、盐城供电公司)
(五)扩大天然气应用。加快推进滨海港LNG接收站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同意在大丰港新增一个LNG接收站布点,争取中石油天然气永泰线尽快开工建设,逐步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根据天然气资源落实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先市区、后县(市)的原则,建设一批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和调峰发电项目,推进燃机发电科学有序发展。实施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防止高收入居民无序发展住宅燃气供暖系统。(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六)发展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以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秸秆能源化利用、农村沼气和沼气发电、垃圾发电、太阳能热水器、地热能利用等为重点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推动分布式能源发展,切实解决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问题,明确各地和有关行业的发展目标,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政策和价格扶持政策,加快建成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和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千兆瓦级光伏发电基地,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规模化发展。(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农委、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盐城供电公司)
(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全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全面推行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煤矸石、煤层气等伴生资源。(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盐城供电公司)
(八)推进热电联产。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和滚动修编工作。全面推广集中供热,加快现有热源点整合,积极推动大型机组改造供热,加快供热管网规划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环保局、盐城供电公司)
(九)整合替代分散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关停整合。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对暂不整合关停的燃煤锅炉,应实施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济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委、质监局)
(十)加大关停扶持力度。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制定市区和各县(市)锅炉整治补贴政策。对提前和按期完成淘汰并新置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按每蒸吨锅炉给予财政补贴;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增加供热机组年度基数发电量;对整合关停的公共热电厂,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偿电量;对实施“以电代煤”的锅炉改造,供电企业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流程,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用电政策。(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盐城供电公司)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农委、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统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盐城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明确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协调机制的衔接和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政策体系。完善有利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提高非化石能源生产和消费比重的投资管理,能源和煤炭消费准入以及财政、税收、金融、价格激励约束等政策。实行发电、工业燃料等生产用天然气计划管理。实行资源有偿使用、积极培育节能市场,研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
(三)强化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基础能力建设,尤其是各县(市、区)政府、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煤企业和非化石能源行业的统计能力建设,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的预测预警机制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预测分析,准确把握运行动态,不断增强预见性、针对性。跟踪监测分析地区、能源密集型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情况,及时预警并提出应对措施。依法加强对用能企业和煤炭市场的监管。(责任部门和单位: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环保局)
(四)实施科学考评。研究制定我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把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考核由单纯比经济总量、比发展速度转变为比发展质量、比发展方式、比发展后劲,倒逼发展方式转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评估,完善政策措施,确保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统计局、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