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发布时间:2018-05-07 信息来源:市港口局
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基本编码 | 0100202000 | |
实施主体 | 市港口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港口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的二十四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点击收起]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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