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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00014354934F/2018-0794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18-05-08 00:00:00
文号 盐市城管〔2018〕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建设工程围挡设置规范》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住建局、规划分局,市区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设工程围挡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现将《盐城市市区建设工程围挡设置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一:《盐城市市区建设工程围挡设置规范》

附件二:部分建设工程围挡示范图例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规划局

2018年5月4日


附件一


盐城市市区建设工程围挡设置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围挡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市民和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实现建设工程围挡设置管理标准化、精细化、景观化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市区G15、S18、S29高速围合圈、盐城市环保科技城和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围挡设置管理工作。

1.0.3 本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拆除工程和待建地块等。

1.0.4建设工程边界应因地制宜设置连续性临时围挡,保证施工现场有效封闭。

1.0.5建设工程围挡设置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相关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围挡应牢固、安全、环保、美观、经济、生态,材质应使用较高强度材料,基础应坚实稳固。

2.0.2 围挡应整体设计,造型、色彩、图案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盐城人文特色的专门设计。重点地段的围挡应提升选型档次,新颖别致,顶部及外立面可错落有致,设置必要的亮化设施。

2.0.3 建设工程不得采用单层彩钢板、围布、绳索、单一钢管等设置简易围挡。

2.0.4建设工地出入口和人流量较大的围挡断面处,应设置醒目的工程概况和工地容貌环境管理公示牌,公示牌的式样为蓝底白字,尺寸大小与附着载体相协调,工程概况公示牌应载明施工要件(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相关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工地容貌环境管理公示牌应注明“十不准”具体内容及监管单位名称、责任人和监督联系电话。

2.0.5 建设工程围挡可发布与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相关的信息、公益广告,不得擅自发布盈利性商业广告,其中,公益广告版面不少于围挡总长度的30%,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相关的信息不超过围挡总长度的30%。围挡广告版面应均匀设置,画面应精心设计、用色淡雅、适度留白。

2.0.6 建设工程围挡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17要求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等相关交通安全设施。

2.0.7 建设工程围挡外侧应硬化或绿化,泥土不得裸露。

2.0.8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围挡。


3  围挡分类

3.0.1 围挡主要分为砌筑式、装配式和移动式围挡。

3.1  砌筑式围挡

3.1.1 砌筑式围挡应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砖及非蒸压灰砂砖等新型砌筑材料砌筑。

3.1.2砌筑式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2m,一般不高于3m,厚度不小于240mm,围挡外部凸现的立柱应等距设置,间距与围挡高度比例协调。

3.1.3砌筑式围挡外立面应当整饰,应采用人文画面或绿植美化。

3.2  装配式围挡

3.2.1 装配式围挡应采用轻钢结构框架,面板采用双层压型钢板、聚碳酸醋板等较高强度材料,装配应安全稳固。

3.2.2 装配式围挡的规格根据建设工程的类型,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不超过3.5 m;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1.8 m,一般不超过2.5 m。围挡外部凸现的立柱应等距设置,间距与围挡高度比例协调。

3.2.3  装配式围挡临街或道路边的外立面应统一绿植或美化,可设置相关造型。

3.3  移动式围挡

3.3.1 移动式围挡可根据建设工程类型和使用周期,选择简易钢板围挡、水马护栏、简易铁马护栏等形式。

3.3.2 简易钢板围挡高度不低于1.8m,一般不高于2.2 m;水马护栏、铁马护栏高度宜为1.6m-2.0m(使用周期较长的应当采用较高的围挡),相邻围挡应连接成整体。

3.4  工程项目适用围挡类型

3.4.1 房屋建筑工程应采用砌筑式或装配式围挡。

3.4.2 工程周期30天以上的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围挡,工程周期30天以下的可采用移动式围挡。


4  围挡管护

4.0.1 围挡应定期检查、维护、清洗,确保牢固、完好、整洁。

4.0.2 围挡外侧不得堆放,内侧不得倚靠围挡堆放建筑材料、渣土及其他物品。


说明:建设工地容貌环境管理“十不准”

1、不准围挡污损残缺            2、不准发布营利性商业广告

3、不准擅自开设通道、开挖道路  4、不准污染路面、车辆带泥出场

5、不准高空乱抛乱倒建筑垃圾    6、不准遗弃施工残留

7、不准乱堆放乱张贴            8、不准污水外溢     

9、不准噪音扰民               10、不准泥土裸露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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