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委帮扶工作队
管理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8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社事局、财政局;城南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城南新区农办、财政局;市委驻阜宁县、射阳县帮扶工作队;市各挂钩帮扶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委帮扶工作队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

盐城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盐城市财政局

2018年5月8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帮扶工作队管理工作,确保干部驻村帮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省委帮扶工作队管理的若干规定》(苏组通〔2016〕63号)、《关于加强到村任职第一书记管理的办法(试行)》(苏组通〔2015〕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队的主要任务

工作队成立临时党委,一般由5-7名成员组成,经驻点县委批准同意后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六个精准”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统一部署,配合驻点县、镇党委和政府抓好实施工作,按时序进度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努力把驻点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积极协助驻点县党委、政府履行好扶贫开发主体责任;指导并监督驻点县有关部门、镇和村按照扶持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措施到户、因村派人、脱贫成效“六个精准”的要求,管好用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资金,实施好到村到户帮扶项目;参与帮扶项目的调研论证、督查推动等工作,全程监管帮扶项目收益的分配;帮助驻点县完成年度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标任务;确保市直部门和单位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在工作队任期内高质量完成脱贫目标,实现真脱贫、不返贫。

二、工作队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帮扶工作队队长及其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队长担任工作队临时党委书记,挂任驻点县县委副书记。联络员协助队长开展工作,并挂任驻点县扶贫办副主任。主要职责有:

1、协助驻点县党委、政府抓好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工作队临时党委的成立,加强工作队党组织建设,履行工作队驻点帮扶工作开展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2、负责建立健全工作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带领工作队有序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及时掌握工作队队员思想动态,主动抓好思想教育,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

3、配合驻点县党委、政府进一步完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驻村帮扶机制,充分发挥挂钩帮扶单位的作用,组织、协调和落实好挂钩帮扶资金和项目。

4、负责工作队帮扶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定期审核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有关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每年向市扶贫办报告一次帮扶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5、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队工作例会,请市扶贫办相关人员参加,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交流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驻村工作组成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6、会同驻点县委组织部、扶贫办、镇党委加强工作队队员日常管理和工作考勤,帮助队员做好驻村帮扶工作,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每月向队员出具驻村工作考勤证明,作为队员派出单位报销其生活补助的凭证。

7、会同驻点县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和帮扶村所在镇做好工作队联络员、驻村帮扶工作组组长、队员的年度考核工作。配合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做好工作队全体成员的任期考核工作。

(二)驻村帮扶工作组组长及其队员的主要职责

驻村帮扶工作组组长兼任驻点村“第一书记”,并挂任驻村所在镇党委副书记或副镇长,1个镇有2个或2个以上驻村帮扶工作组的,明确其中1名工作组组长挂任驻村所在镇党委副书记或副镇长。帮扶工作组组长及其队员的主要职责有:

1、建强基层组织。重点是协助地方党委配齐配强经济薄弱村“两委”班子,物色培养村后备干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制度,做好党组织设置、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推动落实村级组织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干部报酬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村综合服务中心和服务设施建设等,充分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2、推动精准扶贫。重点是大力宣传党的扶贫开发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深入推动政策落实;指导驻点村扎实开展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按照“一村一策”要求,与村“两委”一起制订实施发展规划和脱贫计划;组织落实扶贫项目,参与整合涉农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促进经济薄弱村、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帮助选准发展路子,培育农民合作社,增加村集体收入;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3、兴办惠民实事。重点是带领村级组织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民事村办等工作;围绕村级新“八有”建设、发展集体经济、村庄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积极争取政策、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支持,推动脱贫致富奔小康措施落地见效;经常入户走访,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关心关爱低收入户、五保户、残疾人、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妇女儿童,定期走访慰问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4、加强基层治理。重点是推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四议两公开”,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切实避免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完善村级服务体系,培育经济合作类、公益服务类等社会组织,提高村级组织为民服务能力;帮助村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指导完善村规民约,弘扬文明新风,促进和谐稳定。

三、工作队成员的管理

1、市委帮扶工作队成员由市各挂钩帮扶单位负责选派。全体成员按照“单位脱钩、吃住在镇(县)、工作到村(县)、集中管理”的模式开展帮扶工作,任职期间原人事关系不变,不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工作日一律驻点工作(因公出差、开会或培训等除外)。工作队队长、联络员党组织关系转到挂职单位,驻村工作组成员党组织关系全部转到驻点村。

2、工作队全体成员由帮扶工作队临时党委负责加强管理,由驻点县县委组织部、扶贫办、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以县委组织部、镇党委管理为主。市委选派到工作队驻点县的南北镇村挂钩帮扶工作组成员,一并纳入所在县市委帮扶工作队临时党委管理。

3、扶贫任职期间,工作队队长参加所在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队其他成员由工作队会同驻点县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和帮扶村所在镇负责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工作职责情况、驻点帮扶任务完成情况、产业帮扶项目和惠民实事实施情况、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备案。工作队除队长外的其他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由驻点县根据工作队总人数的15%比例推荐,由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会同派出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出单位和所在县、镇领导班子优秀等次指标。任职期满,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扶贫办、驻点县县委组织部、队员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出具综合鉴定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表现优秀的,派出单位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要坚决予以召回调整,并责成原单位对召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4、工作队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队临时党委须向市委组织部和市扶贫办提出申请,按照谁选派、谁负责的原则,由派出单位及时调整并确保调换人员及时到岗,保持帮扶工作有序开展。(1)因素质能力等不适应在村工作,经帮助教育培训效果不明显的;(2)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不适宜继续在村工作的;(3)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或受到党政纪处分不宜继续担任工作队职务的;(4)因工作变动、疾病等情况,不能继续在村工作的;(5)因其他情况需要调整的。

5、派出单位要定期听取所派队员工作汇报,适时到村调研,指导促进工作。对所派队员要加强关心爱护,安排定期体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额度不低于50万元。按照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并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帮扶资金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

1、市财政安排的年度专项扶贫资金,每年初按每村一定的标准,由市财政局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至相关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局分配至驻村工作组所在镇财政所。工作队驻点村所在镇财政所对各驻村工作组的帮扶资金负有就地就近监管职责。所有扶贫资金管理参照《盐城市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办发〔2017〕69号)和《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有关规定执行,全部纳入“阳光扶贫”系统实时监管。驻村所在镇要对工作队扶贫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工作队扶贫资金,资金使用实行驻村所在镇主要负责同志和驻村工作组组长“双审批”管理办法。

2、工作队帮扶项目由各驻村工作组会同驻点村及所在镇进行调研认证并制定具体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再由工作队临时党委全体委员会同相关帮扶工作组全体成员以及驻村所在镇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驻点村“两委”负责同志共同研究确定,必要时需征求驻点村群众代表意见。在此基础上,以工作队为单位,分年度制定全年帮扶工作方案,年度所有计划实施的帮扶项目必须列入帮扶方案,年度帮扶方案确定后需报市扶贫办备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帮扶项目或新增、取消帮扶项目,由相关驻村帮扶工作组会同所在镇报工作队临时党委研究决定,项目调整方案需报市扶贫办备案。扶贫项目的调研、论证、评审、立项、变更、招标、实施、验收、绩效评估等,参照《盐城市扶贫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盐办发〔2017〕69号)有关规定执行。

3、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组驻点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和驻点村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实施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扶持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的产业就业类帮扶项目为主。除市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外的其他资金,要优先保障强村富民项目建设,在资金量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支持驻点村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等项目。

4、为支持市委帮扶工作队队员做好驻村帮扶工作,队员任期内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驻村队员开展学习调研、村级党建活动、扶贫项目论证确定、业务培训、简报编印等。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通讯设备等支出。

5、专项工作经费由工作队设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实行工作队指定专人负责、驻村工作组申请、工作队队长“一支笔”审批管理办法,由驻点县扶贫办负责对工作队专项工作经费代账。

6、工作队任期届满,专用账户的账册凭证封存送市扶贫办统一保存,以备审计。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审计范围。

7、工作队所有资金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工作队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有关款项。情节严重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工作队队员的有关待遇

1、工作队成员任职期间,享受原有薪酬和福利等有关待遇不变。

2、工作队成员自下派之日起,由派出单位给予以下待遇:依据工作队出具的“驻村队员月度考勤证明”,按实际工作日给予每天50元生活补助(含交通、生活和出勤等补助,若行业部门报销标准高于市财政规定的,可执行行业标准)。

3、工作队成员任职期间,由驻点县负责解决工作队队长及联络员所需的办公桌椅、食宿等必须生活办公用具,由驻村所在镇负责解决帮扶工作组所需的办公桌椅、食宿等必须生活办公用具,日常就餐一律以工作餐标准安排在县或镇政府食堂,同一个镇所有帮扶工作组成员集中在镇住宿。其他所需的办公、生活用品购置费用,统一回原单位报销,不得在驻点县、镇和工作队专项工作经费中报销列支。

六、工作纪律

1、市委帮扶工作队全体成员到基层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2、市委帮扶工作队全体成员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工作队队长请假需报驻点县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市扶贫办同意;工作队联络员请假需报工作队队长和县扶贫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工作组组长请假需报工作队队长和驻点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工作队员请假需报工作组组长同意;工作队联络员和工作组组长请假超过2天以上的,还需报市扶贫办同意;工作队员请假超过2天以上的,还需报工作队队长同意。请假人员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向批假单位或负责同志销假。

3、市委帮扶工作队全体成员必须切实做到“七不准”:不准向基层提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准接受基层吃请和让基层报销开支,不准收受基层馈赠的款物,不准参加帮扶项目的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经营性活动,不准参与公款娱乐消费和赌博迷信活动,不准做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不准搞层层陪同和迎来送往。

4、市委帮扶工作队全体成员要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注意言行举止,讲政治顾大局,对基层只能予、不能取;只帮忙、不添乱,树立良好形象。

市委选派的南北镇村对口挂钩帮扶工作组、各县(市、区)委帮扶工作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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