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盐城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1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盐都、亭湖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开发区物价分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物价分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直相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盐城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的相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市区公办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优质园500元/生·月、市优质园380元/生•月、市合格园300元/生•月。
    其中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为30%。
    2.托管费。市区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自愿原则,接受家长委托签订书面协议,在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以收取托管费,标准为100 元/生•月。
    以上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从2018年秋季学期新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各区乡镇(街道)及以下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通知标准范围内由各区自行确定。
    二、公办幼儿园其他相关规定,按《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7号)文件执行。
    三、各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或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教育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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