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监局关于中央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管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0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各县(市、区)安监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为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中央所属企业监管执法效能,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条第一款“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规定,由市安监局直接管辖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交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管辖。

特此通知。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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