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盐城市市区自来水价格分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5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盐市价发[2018]44号

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为深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盐城市市区自来水价格分类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价格分类
    将市区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自来水价格分类适用范围
    (一)生活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两类。
    居民生活用水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市政公用、公益性等用水。具体包括:
    1.行政事业用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水。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水。(学校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3.医院用水: 包括各级综合(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务室、村卫生室等公立、民营医院、诊所(室)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单位用水。
    4.市政公共设施用水:包括消防、园林、市政绿化、环卫(公厕、道路洒水)等用水。
    5.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的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水。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包括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水。
    7.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用水:包括居民住宅小区内的消防、绿地、公益性文体设施、门卫、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共用设施用水。
    8.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包括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水。
    9.其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区用水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
    (二)生产用水,包括各类产品制造、加工等工业用水和商业、经营服务业用水。
    (三)特种用水,包括非普通洗浴、桑拿、高尔夫球场、洗车、饮料生产(含纯净水、啤酒)、建筑业、船舶等用水(普通洗浴指门票价格10元/人以下的洗浴)。
    三、其他事项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分档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量分为三个阶梯。第一、二、三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分别为:200立方米(含)以下、200-350立方米(含)、350立方米以上。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各梯次增加用水量每年60立方米。阶梯水价按年度结算。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政策,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后,增加的收入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阶梯价格相对稳定。
    2.生活用水分类中的非居民生活用水不实行阶梯价格。同一用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分类水价,原则上应分类计量,无法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商定额定比例收取水费。
    3.对困难家庭优惠政策。由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和城乡低保户,每月每户免费供水量为5立方米。
    以上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9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1次抄表执行原用水价格分类规定,第2次抄表起执行本通知规定。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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