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审计局文件
盐审发〔2008〕80号
盐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聘用中介机构参与
审计项目考核考评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
为切实加强对聘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的考核和管理,现将《盐城市审计局聘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考核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盐城市审计局聘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考核考评细则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
盐城市审计局聘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考核考评细则
为确保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根据《盐城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考核考评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考核考评是指审计机关对聘用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承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业务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业务质量进行考核检查。
第二条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考核考评,根据量化后的考核内容,实行平时跟踪监督抽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均采取百分制考核方法进行(百分考核考评的具体内容和分值详见附表)。考评结果与付费奖罚挂钩结合。
第三条 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的日常质量检查考核由承办处室对所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派出专业人员的审计程序执行、进度质量内部控制、审计资料保管、廉洁从审纪律执行等方面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其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聘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检查建立定时跟踪制度和多级复核制度。在项目审计过程中,由局法制处根据项目情况,可随机抽取某一子项进行复核。在每年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局考核组组织力量对已审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对聘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项目进行复核,项目复核数不少于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总数的10%,所聘用中介机构按当年完成项目的10%计算不足1个项目的按1个项目抽取复核。项目的复核结果作为所聘用中介机构当年完成项目的审计质量最终考评结果。
第五条 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经审计机关复核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按下列原则处理:工程审计项目核减率(核减额/送审额)一审误差超过2%、二审误差超过1%的;财务审计等项目应发现重大问题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如实上报的;除按协议扣减相应的审计费外,两年内不再聘用。
第六条 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它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由审计机关从备选库中清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社会中介机构被选中承接审计业务后又私下转包的,一经发现立即中止协议,此后不再聘用。
第七条 聘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考核考评等级按项目考核考评分值分为三档: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0分-94分为合格; 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的考核考评工作,由局考核考评小组负责,分管法制的局领导任组长,法制处、督查执行处和相关业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考核考评工作。
考核结果与聘用单位劳务费用直接挂钩,并作为其他项目选择聘用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优秀等级按协议标准全额结算劳务费,合格等级按协议标准的80%结算劳务费,不合格的按协议标准的50%结算劳务费。
每年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审计业绩突出、审计质量优秀的社会中介机构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经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级的中介机构免予检查,并作为其他政府性建设项目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不合格并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审计机关不再聘用其参与政府性投资工程的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起试行。
盐城市审计局聘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考核考评表 | ||||||
审计项目名称: | 承办处室: | |||||
聘用中介机构名称: | 项目实施时间: | |||||
序号 | 考评事项 | 标准分值 | 自查分值 | 平时考核得分 | 年度考评得分 | 备注 |
一 | 百分考核内容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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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得10分,未经同意的超过一天扣0.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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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协议约定选派专业人员的得5分。私自调换人员有1人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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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和分工实施审计得10分。未按方案要求和分工进行审计有1项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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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的得10分。上报不及时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1项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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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造价一审误差率2%、二审误差率1%以内得30分。误差每超过0.1%扣3分。 财务收支等项目应发现问题全部查出并如实上报得30分。应查出而没有发现的有1项扣10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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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计资料交接及时、保管完整无遗漏得10分。资料交接不及时扣2分,保管不完整有1项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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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从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管理的得10分。不服从管理和指挥的1次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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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得5分。未建立的不得分,建立后未执行的发现1次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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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审计纪律得10分。违反1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立即清退并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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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特别奖励加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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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计中发现重大疑点线索1件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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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大疑点线索移交后被有关部门正式立案1件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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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造价一审误差率2%、二审误差率1%以内,误差每少0.1%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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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特别处罚事项: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今后一律不得承接各类审计业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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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将承担的组织审计项目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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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私自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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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政审计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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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考核考评加分不封顶,单项扣分扣完为止。2.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0-94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不含80)为不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