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4 信息来源:盐城质监局



关于重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局城南分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相关规定,现就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报告重申以下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于2小时内报告市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得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的方式

事故报告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附件D的格式,并在其后进行电话确认。特殊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9月22日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