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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显正义 32年冤案终平反
发布时间2018- 09- 25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滨海县人民法院对该县东坎街道68岁居民耿某有罪判决,2018年8月3日上午,耿某将一面“援弱助困手拉手,司法为民心连心”的锦旗捧送到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手中,表达其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承办律师在该案中给予的援助和努力的感谢之情。

事情起因:1986年4月28日,耿某被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案由是其以代购橘子罐头为名,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3万元货款骗至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蒙受损失,该案当时被定为“全市十大经济案件”,耿某也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耿某始终不服滨海法院的判决,在狱中他不断的写申诉信,1990年9月,耿某假释出狱,持续信访和申诉。经过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今年6月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重新审理,当庭获得无罪宣判。这在司法界和社会上引起了热烈反响,成为众多媒体的焦点新闻。

 

【案情详述】

小纠纷,变成诈骗犯罪

1984年,32岁的耿某正在老家陈铸乡开小卖部,一日到阜宁县城进货,遇时任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经理的多年老友田某,田某相信耿的经营能力,便聘用耿到服务部当会计。耿工作能力极强,很快被提拔为服务部副经理兼会计。1985年,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慕名找到耿某,请他帮助到四川购买3万元的橘子罐头。耿答应后双方确定了合作方式,由滨海土产公司将3万元货款汇给四川江津的供货方,耿负责联络。后来因罐头价格上涨,滨海县土产公司决定不买了,这次合作没能成功。由于是耿负责联系的,滨海县土产公司希望由他继续出面,把3万元货款要回来。但因己方终止合同,钱已汇到了对方账户,要回货款就成了问题。耿与滨海县土产公司商量后,决定把罐头换为橘子,由阜宁贸易服务部购买,卖完后再把3万元货款还给滨海县土产公司。当年12月中旬橘子运抵阜宁。南方橘子水份大,恰逢冬季冻烂了不少,只卖出1.05万元。耿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与滨海土产公司协商还款办法。耿拿出卖橘子的1.05万元,又筹集9000元现金,外加价值1.05万元的9000多瓶白酒,凑足3万元还给滨海土产公司。为免除后遗症,1986年3月,双方还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意外的是,1986年4月28日,耿某被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理由是他以代购橘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3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损失,并被定为“全市十大经济案件””,滨海法院判处他五年有期徒刑。

鸣冤之路,漫长而又艰辛

1990年9月,耿某获得假释回家,他一直坚信自己无罪,持续信访和申诉。但20多年的奔波,没有任何进展。2014年初,申诉被盐城市中院驳回,他随即向江苏省高院申诉。2014年12月,江苏省高院再次驳回他的申诉。耿某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2015年11月,耿某接到滨海县法院的通知,让他到滨海法院参加视频听证,最高法院的法官将通过视频听取他对案件陈述和辩解,并由他接受法官的询问。这次视频听证,最高法院法官在询问案情中主要向他提问两个关键问题:当年与滨海县土产公司的合作,是耿某的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归还3万元货款,是在被抓捕之前还是被抓捕之后?耿某明确回答,当年做这笔生意是阜宁贸易服务部与滨海土产公司合作,属于公司行为,他只是负责联络货源。在被抓捕前,他已经全部归还滨海土产公司3万元货款。

【援助介入】

法律援助,重启正义之门

2016年3月,最高院向其下发再审通知,指令省高院进行再审,耿获悉这一消息后,喜忧参半:这次开庭没有律师帮助,仅凭自己的文化知识和法律水平是没有把握翻案胜诉的。在北京时,他曾经寻找过专业刑辩律师,人家要收费五六万元,而他远远没有这承担能力。多年的申诉,现实的无奈,耿某经济困顿,心力憔悴,在别人指点下,于2016年3月28日走进了滨海县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得知耿某家是低保户后,又审查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很快帮他办理法律援助的手续,指派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陈乃柏律师办理本案。

陈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着手调阅案卷卷宗材料,但是在查阅二审材料时,却遇到极大阻力。首先是当他来到二审法院档案室时,工作人员找了三个小时后,明确告诉他没有相关卷宗材料。无奈之下陈律师无功而返,回到事务所后,他认真分析案卷卷宗存放的可能性,决定再次调阅。三天后他来到二审法院档案室,向工作人员细数了涉案卷宗存放的可能性,并要求工作人员查阅本案卷宗借阅登记资料,通过工作人员耐心查找,终于在一个“特殊”的档案柜里找到了当年的卷宗材料。当陈律师提出复印材料时,工作人员说耿某的卷宗不能复印,因为耿经常上访,很多单位借阅过卷宗材料,领导有明确要求。后经法援中心多次和法院方面交涉,终于拿到了本案卷宗的复印件。

陈律师得到案卷后,认真研究认为耿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办案机关将本案定性为刑事案件,有违刑法的基本原则,本案应当改判无罪。他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反映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观点及处理意见。

可是,经二次再审开庭后,2017年4月,江苏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认为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耿某接到这一裁定后不服,气愤地表示要去北京上访,没有结论就血溅人民英雄纪念碑。法援中心一边安抚耿某平息情绪,引导其理性维权,一边向局领导汇报,局长李冬阳得知情况后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各律所主任、资深律师召开案件会办会,在听取承办律师和会办律师的意见后,决定支持援助律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申诉的代理意见。

【二次援助】

二次援助,终获无罪判决

2018年1月,耿某接到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到南京面谈,并向其送达提审决定书,此案进入最高院提审程序。同年1月31日,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陈乃柏为耿某援助律师。陈律师再次接手援助任务后,深感责任重大。耿某案件情节并不复杂,但因当时是改革开放之初,属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交替时期,与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相比,一些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再加上时间跨度32年,要进行无罪辩护,不仅要有精准的法律规定支持,还要有确凿的事实例证。为此,陈律师花费了大量精力,翻阅卷宗研究,逐一核对事实。其中有两个当事人以前是作证人,在调查时不予配合,他反复上门做工作,让他们说出当时的事实情况,拿到了相关旁证材料。在核对有关事实时,陈律师发现一份电报可以证明这笔生意完全是阜宁贸易服务部与滨海县土产公司行为,但当时滨海法院认定这份电报是伪造的。陈律师经多方努力,证明这份电报不是伪造的,当时滨海县法院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为厘清法院多次驳回耿某申诉的原因,陈律师先后参加开庭、听证及庭前会议11次,4次前往南京与最高检检察官进行面对面地交流,推敲案件有关细节的真实性,探讨本案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逐一甄别。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由第三巡回法庭常务副庭长,曾任薄熙来案审判长的王旭光主持审理本案,国内知名的几十家法制媒体悉数派出记者旁听本案的庭审。法律援助律师陈乃柏依法提出耿某无罪辩护的意见获得采纳,第三巡回法庭当庭作出三项判决,撤销江苏省高院有罪裁定;撤销盐城市中院维持有罪的裁定;撤销滨海县法院原审有罪判决,当庭宣告耿某无罪。

【案件点评】

耿某案件被改判无罪,仅是滨海法律援助中心众多援助案件中比较突出的一例。近年来,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以实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为抓手,全力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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