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9 信息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盐国资〔2018〕230号

 

 

各市属企业: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为规范建立和实施市属企业年金制度,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2017年第36号令)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年金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经济效益较好,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二、市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范围要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效益、承受能力和激励机制的需要,量力而行。对目前因亏损无承受能力、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实施。实施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

 

三、参加企业年金的对象为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含试用期满的职工)。

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五、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2%。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六、企业年金的实施程序

(一)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二)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报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七、为保证企业年金的规范运作,请各有关市属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将企业本部和所属企业上年度企业年金执行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我委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年金运作情况,对企业年金管理和缴费数额提出调整意见。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国资委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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