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市区住房保障力度,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经研究,决定对市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中,人均收入标准由原来的30000元/年(2500元/月)调整至31800元/年(2650元/月)。其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由原来的21600元/年(1800元/月)调整至22200元/年(1850元/月)。
二、城市建设棚改过程中,市区仅有一处房屋且征收(拆迁)补偿款在32万元(含)以下的被征收(拆迁)人可纳入市区住房保障范围。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取得市区户籍时间由原来的3年以上,调整为2年以上。
四、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由原来每半年发放一次调整为按季度发放。
五、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出售 5 年时限的起点由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改为契税缴交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