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开发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更好地督促全市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结合国家总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要求以及省局227号文件要求,就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意识,加强宣教。各地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广泛宣传,多点发力,全面提高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二)强化责任,对照排查。各地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对本地区范围内的食品经营主体认真排查,指导经营主体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自查报告,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各项规定要求。
(三)强化督查,落实整改。各地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自查自报工作,对照责任清单,查找不足,落实整改。要充分利用风险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推动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标
(一)整体目标。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省市出台的有关工作规范要求,因地制宜部署本地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两到三年努力,争取在2021年底,形成全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得到严格遵守的良好局面。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品牌连锁超市、特大型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盐批发企业(含省内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及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自查率和自查报告率。2019年,自查率要达到80%以上,自查报告率要达到70%以上。2020年,自查率要达到90%以上,自查报告率要达到80%以上。到2021年年底,自查率要达到100%,自查报告率要达到95%以上。
(三)学校食堂自查率和自查报告率。2019年,自查率要达到90%以上,自查报告率要达到80%以上。2020年,自查率要达到100%,自查报告率要达到90%以上。2021年,自查率要达到100%,自查报告率要达到95%以上。
(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品牌连锁超市、特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盐批发企业(含省内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及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率和监督抽考合格率。2019年,分别要达到90%以上、85%以上。2020年,分别要达到95%以上、90%以上。2021年,分别要达到100%、95%以上。
三、工作措施
结合实际,在推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方面下“细功夫”,从六个方面着手,推动并督促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组建一张食品安全管理网络。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盐批发企业(含省内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及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养老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专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以食品经营者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抓手,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组建一张食品安全管理网络,确保与监管部门能有效互动,发生突发事件能第一时间响应,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供坚定的组织和人力保障。
(二)健全一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涵盖实施人员、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记录要求等内容,经食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同时应注明批准人、批准日期和实施日期,确保实际使用的制度文件均为有效版本,并按各项制度要求一一抓好落实。要探索制定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和模板框架,指导其健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制定一个分类培训标准。食品经营企业应根据单位类型、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求,按人员类别制定和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技能等内容。当上述内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开展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食品经营企业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考核计划,评估培训考核效果,并将培训考核计划、培训考核情况及评估效果记入培训考核档案,至少保存两年。食品经营企业每年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四)建立一套自查报告规范。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应由食品经营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食品经营自查频次、自查内容等要求具体见之前省局下发的食品安全自查指南。要督促食品经营者明确自查准备、自查计划(包括频次、项目)、自查实施、自查汇总、整改措施、自查报告、整改验收、紧急处置方案、自查档案管理等自查要求,真正做到将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全面落到实处。
(五)确定一套抽查考核题库。省局将组织编写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题库,省局题库建立后,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建好的题库内容接受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考中不合格的,应参加补考,直至合格为止。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六)完善一项监督抽查机制。食品经营者应当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飞行检查等各种监督检查方式以及监督抽查考核方式来督促指导或实施对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考工作。必要时可依法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督促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根本。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局制定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附件1)、《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附件2)、《食盐批发企业食盐经营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附件3)要求,认真进行学习宣贯,督促食品经营者对照清单深化落实,确保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把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列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采取相关措施落实主体责任的,可以约谈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并予以公开曝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施行业禁入规定。
(四)创新手段,智慧监管。要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工作部署,聚焦业务系统整合,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系统应用开发,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之中,建设食品安全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由“传统监管”向“智慧监管”的转型升级,切实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科学决策、精准监管和智慧服务。
(五)多管齐下,社会共治。要综合利用监督检查、宣贯培训、抽查考核等手段来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经营者内部、第三方机构等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分散风险作用。要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作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促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更加完善。要开展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间的良性互动,提升监管科学化水平,着力构建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共同发挥作用的食品安全社会共建共治格局。
附件: 1.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docx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