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深刻汲取“3·21”等事故教训,认真对照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相统一,坚持标本兼治,坚持条块结合,紧扣“控风险、除隐患、保安全”主线,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惩戒安全失信企业,关闭退出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化解制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一)全市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突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医药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
(三)全市化工园区。
三、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条块结合、联动推进,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确保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地生根。
(一)企业层面重点排查问题
1. 重点解决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等问题
(1)实际控制人未担任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不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分管安全和生产的负责人不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2)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部门负责人未经执业能力培训考核合格,专业能力未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审核。
2. 重点解决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未配备安全总监。
(4)人员岗位、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未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并考核合格;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新招从业人员不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化工职业技能教育背景;化工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从业人员未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和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不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未持证上岗。
3. 重点解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流于形式等问题
(6)未建立落实与岗位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7)未制定执行涵盖所有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根据工艺、设备等变更情况,及时组织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明确领导带班职责,按月度编制分管安全、技术和生产的负责人以及安全总监带班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周现场值班带班不少于一次,带班计划在企业醒目位置公布,接受员工监督,并严格执行。
(8)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等开始前,未辨识安全风险、确认安全条件、落实控制措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未履行许可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落实专人监护。
(9)未建立承包商准入、绩效评价和退出的管理机制;未开展承包商入厂前教育培训和作业前安全交底;未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未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10)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等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4. 重点解决设施设计不规范等问题
(11)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2)“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装置内不得设置办公室、操作室、固定操作岗位或休息室;甲、乙类仓库内不得设有办公室、休息室等。
5. 重点解决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13)未按照《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区分级指南(试行)》,开展分区分级安全风险评估,绘制企业内部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对红色安全风险制定特殊管控措施,确定管控责任人,落实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制度。
(14)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化工协会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制定和执行工艺控制指标,未及时处置工艺报警,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15)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向员工通报。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从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和培训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实现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16)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助燃物料出现严重泄漏,承压设备长时间处于异常状态,安全设施或自动化控制系统长期处于故障,工艺运行长期处于异常工况等情况,未立即停产或停止设备设施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17)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6. 重点解决工艺自动化控制水平不高等问题
(18)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产品或原料自身具有爆炸性的企业,未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产品储存(包装)等生产环节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不落实,压减现场作业人员工作不力,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不符合《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
(19)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7. 重点解决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20)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全部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未正常投用。
(21)重大危险源企业2020年底前未按照《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全面完成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安全风险分区分级、生产人员在岗在位、生产全流程管理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用。
8. 重点解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22)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2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未进行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9. 重点解决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25)未制定并执行停产复产、危险物料安全处置和装置设施拆除方案,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值守制度,对高风险区域、重点部位、关键设备设施落实专人检查维护;复产前未开展安全条件检查确认。
(26)已经完成撤料、吹扫置换并分析合格的生产装置,与存有物料的设备设施之间未采取断开或加装盲板等隔离隔绝措施。不得以关闭阀替代盲板,严防物料串入或漏入相互关联的装置。
(27)对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反应釜、精馏塔、储罐等重点设备设施未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未确保安全附件完好,严禁撤减或停用安全设施。
(28)DCS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切断设施、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水系统等未处于正常状态。
10. 重点解决救援能力不足等问题
(29)未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落实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或修订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实施重点岗位、重点装置应急处置卡;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开展演练。
(30)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1)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未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层面
1. 安全条件检查和现场核查不全面、不深入。
2. 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对隐患问题的检查整改未实现闭环管理。
3. 违规出租资质,不按导则要求编制评价报告,曾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曾纳入有关部门“黑名单”管理的。
4.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未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三)化工园区层面
1. 未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未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
2.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未专门单独设立,相关负责人不具有化工专业背景。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应与监管工作任务匹配,且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并达到75%比例要求。
3. 未建立领导带班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未建立企业和承包商准入、退出机制及黑名单制度;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红色企业未制定特殊管控措施。
4. 未建立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信息档案。
5. 未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管控治理措施,明确重大风险管控责任人。
6. 未完成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有相互影响时,应先分析影响因素并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
7. 化工企业和化工园(集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未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8. 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四)安全监管层面
1. 危险化学品重点县未建立不少于10人的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低于在职人员75%。
2. 未制定执行执法计划;对重大隐患未挂牌督办、责令停产或停止使用设备设施未实现闭环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未立案查处。
3. 未摸清停产复产关闭退出企业安全状况,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未绘制红橙黄蓝企业安全风险分布图,实施差别化监管。
4. 未建立化工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库及制定专家管理办法;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请化工专家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常驻工作。
5. 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按要求运行,重大危险源企业监控监测数据未接入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四、整治重点措施
围绕企业本质安全有实质提升,园区安全有本质改进的目标,着力解决停产复产和关闭退出企业的安全不可控,“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欠账较多,重大风险隐患不见底,安全监管不精准,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事故调查处理不严格以及安全宣传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
重点推进以下10个方面工作:(1)完善危化品行业专业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健全以监管“双向覆盖”和联动协调为目标的风险研判、协同执法和职责认定机制,堵住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率。(2)持续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工程,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告知承诺,风险管控双重预防、非法违法行为公示、履责信用等级评估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的落实,强化精准监管和分级管控,倒逼企业知责履责尽责。(3)建立健全危化品行业风险排查动态监控机制,不断完善行业内重大风险隐患及防控整改措施清单,确保重大风险点、重大隐患见底可控。(4)在危化品行业内,全面严格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5)依法全面规范带储存危化品经营企业。(6)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许可审批工作,严格规范现场核查工作,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报告内容评估审查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7)完善行业企业互查互助制度。(8)建立健全企业小微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9)全面提高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率。(10)强化示范引领,打造一批涉及各领域的安全生产标杆企业。
五、时序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中旬)。各地要全面总结大排查大整治、排险除患、本质安全专项行动等工作,查找短板弱项和工作差距,分析研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突出问题,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立即召开动员部署会,层层发动、广泛动员,精心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掌握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和工作要求。企业要深入查找在规章制度建设、安全领导能力、产业工人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工艺安全可靠性、全流程自动控制、安全设备设施、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信息化建设、停产复产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逐条分析细化,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同时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9月底)。各地要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彻底摸清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隐患底数和企业安全状况,精准研判、精准施策、精准管控,坚持企业自查自改与部门督查督改相结合,坚持专项整治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全覆盖检查督查,压实责任。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改阶段,督促企业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今年以来全市危险化学品大排查大整治、深度检查指导和明察暗访等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没有完成整改的,各地应形成隐患清单,书面报送市专治办。第二阶段为边查边改阶段,2020年1月至3月底,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安全风险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全覆盖排查隐患,形成隐患清单,逐条制定整改措施;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必须通过技术管理团队充分论证,明确责任人,及时完成整改。各地监管部门、化工园区,及时梳理分析风险特点,督促企业制定有效的风险管控化解措施,督促企业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结合特殊时段和冬季特点,聚焦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自身具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生产作业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元旦、春节和全国及省“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第三阶段为全面整治阶段, 2020年4月至9月底,各地监管部门、化工园区和企业全面落实风险管控化解措施、全面排查整改隐患问题、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不能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停产停业、停止设备设施使用的坚决措施,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各地要充分研判排查整治阶段暴露出来的共性问题和个性特点,认真分析深层次原因,找准解决问题的根本性措施,精准施策;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和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对同类隐患重复出现的企业严肃追究责任。对停产复产企业开展跟踪检查,对关闭退出的企业开展不定期巡查检查,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推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落地。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增强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切实转变工作不认真、不扎实,走形式、走过场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市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羊维达常务副市长总负责,唐宏副秘书长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刘源局长为第一责任人,许立设副局长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地要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精心统筹谋划,组织开展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地。各地要以风险隐患无处不在的危机感,以成绩每天归零的责任感,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以更严的责任担当,以更实的工作举措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安全监管和化工园区责任,压紧压实每项整治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严格落实企业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化工园区、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专项整治期间,凡因安全责任不到位、整治措施不落实,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从严从重惩处。
(三)强化问题整改。各地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落实,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对能整改的问题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暂时无法彻底整改的,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限定时间整改到位。对红色企业和企业红色风险区域,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切实管控重大风险,确保专项整治不留死角盲区,确保隐患问题整改闭环。
(四)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挥震慑作用,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调度各地整治进展情况,曝光通报整治进展缓慢的地区。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和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不落实,仍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将诚信缺失企业纳入“黑名单”。对专项整治开展不力或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化工园区,市专治办组织警示约谈,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平衡、开展有序、高质量完成。坚决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五)强化整治效果。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敢于动真碰硬,强势推进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和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两重点一重大”在役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重大危险源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能力培训考核,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20年1月10日前、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和隐患清单(见附件)于每月30日前、工作总结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市专治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联系人及电话:戴功广,8666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