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惨痛教训,扭转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并结合近年来开展的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决定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底,在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以“排查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为主线,通过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整治风险管控不到位,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依法关闭取缔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显提升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整体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实现2020年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5%以上,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范围
覆盖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突出高温熔融金属、粉尘涉爆、液氨等危化品使用、深井铸造、煤气作业等重要领域、重点部位,突出设备检维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外委作业等关键环节,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整治。
三、整治重点
全面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冶金行业企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
3.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
6.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 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12.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依法经考核合格。
13. 带式输送机的通廊采用可燃材料建设,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
(二)有色行业企业
1.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
2.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 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
9.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
10.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企业
1.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 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 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构件存在泄漏。
5.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企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 存放滤水处理后或机械压实成块状的铝镁屑,未单独设立房间(库房)存放,未按规范设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及机械通排风连锁装置;未对存放量及存放时间制定安全风险管控要求,或存放量及存放时间超出规定要求的。
(五)轻工行业企业
1.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 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企业
1.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
2.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企业
1. 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企业
商贸行业燃气、消防、特种设备未按照相关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要求实施。
(九)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11.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采用干式除尘,未配备铝镁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
(十)使用液氨制冷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十一)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 企业未制定熔炼或浇铸过程中停电、燃气泄漏、高温金属溢流等异常情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2. 固定熔炼炉高温熔融金属出口未设置有机械式锁紧装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报警装置并与固定熔炼炉熔融金属出口和流槽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
3. 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水压力、流量和进出水温度监测及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
4. 浇铸流程未规范采用引锭盘托架利用导轨导槽防倾覆、设置水平或液位等传感器与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报警装置等其中一种防止熔融金属大量泄漏的控制措施。
5. 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铸造设施及水冷系统未设置高位应急水池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措施不能够满足浇铸系统最大水流量5分钟工作时间水源要求。
6. 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更换并如实记录,存在应报废而继续使用的情况;托架卷扬系统未设置有两路独立电源或应急电源,存在使用无绳槽卷筒以及导向轮深度不符合要求的。
(十二)涉及煤气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 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 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没有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 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的;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5. 进入煤气区域未佩戴便携式煤气报警器,没有两人同行。
(十三)存在动火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 对动火作业没有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等级,没有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未开具动火作业票证。
2.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以及检测和记录;未对动火作业设备(管线)采取拆离、盲封等措施;未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实施,未安排专人监火,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到位。
(十四)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 对有限空间没有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未建立台账资料;未按规范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了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进行检测、通风;作业现场没有监护人员;未配备相关的防护用品和应急装备。
(十五)存在外委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 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外包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或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未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2. 发包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未做好工程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未设置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志;未对承包单位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四、整治措施
围绕企业本质安全有实质提升,属地和部门监管能力有本质改进,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水平有根本好转的目标,着力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欠账较多,重大风险隐患不见底,安全监管不专业不精准、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事故调查处理不规范不到位以及安全宣传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
重点推进以下10个方面工作:(1)完善工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健全以监管“双向覆盖”和联动协调为目标的风险研判、协同执法和职责认定机制,堵住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率。(2)持续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工程,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告知承诺,风险管控双重预防、非法违法行为公示、履责信用等级评估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的落实,强化精准监管和分级管控,倒逼企业知责履责尽责。(3)建立健全冶金等工贸行业风险排查动态监控机制,不断完善行业内重大风险隐患及防控整改措施清单,确保重大风险点、重大隐患见底可控。(4)在工贸行业重点领域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5)依法全面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6)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完善中介机构报告内容评估审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7)完善行业企业互查互助制度。(8)建立健全企业小微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9)全面提高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率。(10)强化示范引领,打造一批涉及各领域的安全生产标杆企业。
五、时间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底)。在市专治办的领导下,成立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以下简称“工贸工作组”),制定下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具体负责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落实。各地要在全面总结今年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分析研判影响制约本地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尤其要深刻吸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精心部署好专项整治行动。要召集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3·21”事故警示教育,并就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专题部署,通过层层发动、广泛动员,确保所有相关企业了解掌握到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各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好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各生产系统、工艺环节、工作岗位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在全员责任制建立、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危险作业审批、外委作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登记造册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并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各企业要将本单位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的实施方案报送当地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各地于12月底前将本地区冶金等工贸行业专项整治方案报市工贸工作组。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9月底)。各地要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和安全状况,加大对重点区域、重大风险点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分析研判,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自查自改与督查整改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在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开展全覆盖、拉网式的大排查大整治,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重点把握三个时间节点:一是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今年以来全市冶金等工贸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没有完成整改的,书面说明理由报送市工贸工作组,为开展集中整治提供问题隐患清单。二是2020年1月至3月底,企业要全面完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管控措施制定、隐患自查自改等工作,建立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并将发现的安全风险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各地要结合岁末年初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特点,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新一轮专项整治,对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全覆盖检查,确保元旦、春节和全国及省“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三是2020年4月至9月底,完成对本地区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覆盖,对企业是否按照《盐城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安办〔2018〕34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开展精准执法、集中整治,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打击,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要求开展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各地要分析研判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精准施策,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督查检查,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要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市工贸工作组依据隐患清单,集中进行督查督办,督促各地推进问题整改。市专治办对工作开展不力或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突出的地区,组织警示约谈,巩固提升整治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我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迫切性,全面加强对冶金等工贸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狠抓工作落实、担当作为。市政府成立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羊维达常务副市长总负责,唐宏副秘书长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刘源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王奇东副局长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地要成立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统筹谋划,精心部署,认真开展好本地区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实效。
(二)强化整改。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引导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持续推进“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努力降低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责令限期整改,能尽快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跟踪督促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确保万无一失。对不主动开展自查自改、存在重点问题和隐患较多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切实做到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
(三)强化责任。各地要以隐患无处不在的危机感,以成绩每天归零的责任感,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以更严的责任担当,以更实的举措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项任务要层层压紧压实,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制定以奖代补、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整治行动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从重严肃惩处。
(四)强化执法。各地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长期诚信缺失、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访暗查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利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刑事手段的惩治震慑作用,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强化机制。各地要健全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机制,完善监管工作台帐,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和数据。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地区要提出批评,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市工贸工作组每周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专题工作推进会,分析研判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推动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并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长效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