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批示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决定从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在全市深入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现根据《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上来,深刻汲取“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各方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到2020年底,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达到20万吨/年以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
二、整治范围
重点排查整治包含以下产生、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一)全市化工园区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二)全市化工园区外的化工行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C25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肥料制造C262、农药制造C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合成材料制造C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钢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制造等行业。
(三)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的单位。
(四)全市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
(五)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及填埋处置单位;报废汽车拆解单位;加油站;汽车维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检测机构,非法入境且无法退运的危险废物堆存场所。
三、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条块结合、联动推进,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
(一)企业层面
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排查整治,重点解决未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规范化建设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1)未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未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未落实法人代表承诺制,负责人不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未得到落实;未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不符合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信息公开要求。
(2)未落实标识制度。未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相关标识标签要求。
(3)未建立管理计划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未及时申报。
(4)未落实申报登记制度。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未及时申报重大事项改变。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性质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完善环保手续。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如实向监管部门申报。
(5)未落实“废平衡”核查申报制度。未定期根据企业的工艺流程、原辅材料消耗、产品和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进行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核实排查本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异常情况未及时申报变更。
(6)未落实源头分类制度。未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危险废物未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未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7)未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在转移危险废物前,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转移联单保存不齐全。
(8)未落实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的危险废物,未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年产生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合同;未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9)未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应急预案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10)未落实业务培训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11)未落实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12)未加强利用、处置设施管理。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完成“三同时”验收;违规处置批准类别以外的危险废物;未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未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且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排查整治,重点解决未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化建设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1)未落实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落实法人代表承诺制,未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未落实识别标识制度。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未落实管理计划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未及时申报。
(4)未落实申报登记制度。未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未及时申报重大事项改变,危废种类、数量、性质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完善环保手续;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如实向监管部门申报。
(5)未落实转移联单制度。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转移联单未保存齐全,并未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未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未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6)未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未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7)未落实贮存设施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设施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贮存期限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未报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未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有破损;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8)未落实利用处置设施管理制度。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未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针对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制订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退役处置费用等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9)未落实运行安全要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未进行特性分析;未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未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10)未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未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未永久保存。
(二)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层面
1. 管控源头风险
(1)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相关手续,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以下都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不再重复标列)
(2)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列入监管范围的危废堆场、堆放点、露天场所、围挡、大棚、废旧设备堆放点等进行清理,防止污染场地和发生逃避监管行为;对贮存场所未申报或危废未放置于指定场所等逃避监管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盐城海关分工负责)
(3)按企业生产的工艺流程、原辅料消耗、产品和固体废物的产生数量进行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核实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是否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涉及副产物(品)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处置等过程进行鉴别。核实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是否如实申报,是否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核实产生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危险废物及其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是否采取了安全生产、消防等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对未开展环评、安评工作或环评、安评工作未明确属性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物质进行排查,严格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核实是否按相关规范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属性鉴别鉴定工作,是否按照鉴别鉴定结论纳入危险化学品监管或危险废物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分工负责)
(5)核实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
(6)核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产生和接收单位的飞灰产生、预处理、贮存、包装、标识、检测分析、转移、处置等是否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未能及时处置的企业是否制定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措施,不能满足处置需求的地区是否制定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市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
(7)核实报废汽车拆解和加油站在日常经营、地下储罐改造、废气治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排查汽车维修、零部件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
(8)核实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和教育、科研、检测机构实验室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9)核实非法入境且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是否开展属性鉴别,临时贮存场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是否交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盐城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
2. 严格贮存管理
(10)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识别标识设置等相关要求,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装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企业中控室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1)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建立规范的贮存台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剧毒化学品管理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
3. 强化转运监管
(12)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核实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告知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科技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海关分工负责)
(13)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核实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盐城海事局分工负责)
(14)对危险废物运输船舶和车辆开展常态化检查,在跨市、县界的重点航道、重点收费站设立综合检查站,对其他船闸、码头和收费站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严控危险废物非法转运。(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盐城海事局分工负责)
4. 规范利用处置
(15)将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纳入本地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成满足本行政区域实际利用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设施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消除利用处置能力瓶颈。(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分工负责)
(16)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含自建设施)应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相关手续,符合建筑设计、安全生产、防火等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分工负责)
(17)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 严格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18)严格环评和安评等中介机构监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权威机构及专家对中介机构评价成果进行抽查评估,对发现中介机构评价存在重大问题的,由政府对权威机构及专家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报送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
(19)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按照“谁生产、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消除安全隐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工负责)对易制爆危险品废弃后的贮存和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有效监管并明确监管举措。(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废弃报告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时序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9年12月)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确定检查范围,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地有关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和学习动员情况分别报送市各相关主管部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底)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及企业开展自查,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相关整治计划和问题清单于2020年1月底前报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备案。2月至9月按照整治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其中,1月底前企业自查自纠;1-3月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边查边改;4-9月全面整治。各地要认真落实全市工作方案及各自具体实施方案,每月梳理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见附件),并于次月1日前报送市各相关主管部门,3日前市各相关部门分析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双月对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督查,督促完成整改工作,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进度迟缓的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及电话:吉栋梁,0515-86668808)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张步胜局长为第一责任人,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盐城海事局、盐城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主要领导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问题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产废和经营单位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发现存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方面相关问题的,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要求,对限期无法整改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强化问责问效。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对本次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顶格处罚。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和危险废物管控工作不落实、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纳入诚信体系管理“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整治行动中属地责任不落实、问题查处不严、整改进度缓慢的,将视情适时采取警示约谈、书面通报、“点穴式”专项督察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保障环境安全。
(四)强化协调联动。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行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各地应加强有关部门联动,建立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对发现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消防、环保、运输等方面问题隐患,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协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