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4

 盐应急〔2019〕21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安环局(办):

近年来,全市各地认真组织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排除了一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升。但是,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2016年至2018年,全省钢铁企业发生煤气事故7起,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暴露出部分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确认、安全交底、安全监护流于形式,应急处置不当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巩固我市钢铁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持续提升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切实遏制钢铁企业煤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苏应急办〔2019〕9号)要求,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全市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

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

二、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主要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未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冶金企业煤气防护站建设规范》,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维护、检维修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5.煤气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建档、备案;未进行安全评价;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6.煤气放散塔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放散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点火放散。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及接闪器设置位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煤气柜底板、侧板因变形、腐蚀造成煤气泄漏。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5.进入煤气区域未佩戴便携式煤气报警器,未两人同行。

三、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分为3个阶段。

(一)自查自改阶段(4月下旬至7月)。各地要充分认识钢铁企业煤气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早动员,早部署,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粉尘防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盐应急〔2019〕18号)要求,对照《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主要内容对照检查表》(见附件)等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有关钢铁企业要于2019年7月底前将本单位煤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报当地应急管理局。

(二)督促整改阶段(8月至9月)。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有关钢铁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进行重点抽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督促按时整改。省厅、市局将对专项治理进行督导,并适时组织“专家指导服务团”开展帮扶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各地应急管理局要组织对辖区内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逐家验收,对自查自改不认真、依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点问题的企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月25日前,将辖区内钢铁企业煤气安全自查自改、部门验收情况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监管一处。省厅、市局在各地验收的基础上,集中组织核验组对各地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对各地工作开展成效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有机结合好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早安排、抓落实、求实效。要督促企业组织开展“专家诊断”,切实发挥好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指导服务团”作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力量不足等实际困难。各钢铁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江苏省煤防站建设要求,细化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排查整治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渠道,广泛宣讲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知识,播放典型煤气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提高广大职工对煤气危害的认识,引导教育广大职工增强风险意识,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煤气安全风险的共识。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规范引导全社会进行监督,畅通安全问题和隐患举报渠道。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强化执法检查,对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依法给予处罚。对专项治理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煤气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符合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构成犯罪的企业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行业限入,形成有力震慑。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钢铁企业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监管一处钱足彬, 86664617。

 

附件: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主要内容对照检查表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

 

 

 

 

 

 

 

 

 

 

 

 

 

 

 

 

 

 

 

 

 

 

 

 

 

附件

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主要内容对照检查表

方面

序号

主要内容

相关法规要求

煤气

安全

管理

1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2

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

3

未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冶金企业煤气防护站建设规范》,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冶金煤气防护站建设规范》(DB32T 3380-20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4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维护、检维修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5

煤气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建档、备案;未进行安全评价;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6

煤气放散塔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放散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点火放散。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煤气

设备

设施

1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及接闪器设置位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煤气柜底板、侧板因变形、腐蚀造成煤气泄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51128-20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煤气

设备

设施

2

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 51128-201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3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4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5

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7012-2018)、《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煤气

作业

1

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2

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3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4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5

进入煤气区域未佩戴便携式煤气报警器,未两人同行。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煤气设备重点是生产煤气的炼铁高炉、炼钢转炉、炼焦炉,煤气回收、净化、储存(煤气柜)、输配系统,以及使用煤气作为工业燃料的烧结机、回转窑、竖炉、轧钢加热炉、退火炉等炉窑和钢(铁)水罐、中间罐烘烤器等各类煤气燃烧装置。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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